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本会 > 章程
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宁波进出口商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宁波进出口商会),英文名称为NINGBO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FOR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TRADE(NINGBO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英文译名缩写为NBEAFERT(NBCCIE)。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及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单位、团体依法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外经贸企业开展业务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为会员及相关组织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经营秩序,规范进出口企业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政府、协(商)会与政府、协(商)会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促进全市外经贸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宁波市商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宁波市商务局直属机关党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政策通报、信息咨询、调查研究、行业协调、业务培训、组织展销、对外交流、会员联谊、编印资料等。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宁波市有关外经贸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及时通报政府部门最新的政策规定;

(二)反映外经贸企业的呼声,在加强会员企业与政府的联系中,发挥行业代表的纽带作用; (三)开展行业调研,政策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四)听取会员单位的意见、要求,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增进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市场考察、商品展销、业务洽谈活动,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六)开展外经贸业务及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的探讨,总结、推广外贸企业经营管理好的做法和经验;

(七)促进宁波出口品牌建设。指导外经贸企业开展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工作,为外经贸企业提供有关业务咨询、法律咨询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

(八)开展公平贸易工作,为企业提供进出口预警信息;

(九)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和委托的项目;

(十)收集、传递国际贸易信息,编辑发行会刊、资料,办好协会网站;

(十一)举办各种讲座、培训班、研讨会,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十二)开展对外交流,加强企业对外文化传播。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经贸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内、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推广电子商务,提高贸易效率;

(十四)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团体)会员组成。各类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相关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的学术研究团体和中介机构,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与进出口相关联的各类协会(商会)、学会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

(四)自觉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本会书面通知批准入会。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要求本会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四)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关心、支持本会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提供本会所需要的各项资料,主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超过两年不履行第十二条规定义务,经秘书处提醒无回复的,即视为自动退会。凡因严重违规违章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行业规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事后提请常务理事会确认。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至少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执行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规划(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并根据规划确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二)提出修改本会章程的建议;

(三)对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进行初审;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五)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六)决定设立或注销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七)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第二十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常务理事会可视情况召开,但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累计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增补常务理事,应由理事会通过。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六、七款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六)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情况特殊时可指定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商)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会员大会产生。监事会按《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宁波进出口商会)监事会制度》进行管理和运作。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会费、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或政府资助;国内外有关单位、个人的赞助或捐赠;在核准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团体负责人、专职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三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批准。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6月28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