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2006-02-14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5]225号 2005年12月30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Ⅳ 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仁2005)199号, 以卜 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宁波实际,将有关问题补充 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具体采取何种备案方式,由各县(市)区国家 税务局根据出口企业情况予以确定。 二、出口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求其在申报出口货物退 (受,)秩:时必须提供备案单证。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 (二)有涉及刑事犯罪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 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对出口企业有其他六种情形之一的,可要求其在申报出口货 物退(免)税时提供备案单证。具体提供的对象、方式、程序及 其文书由各县(市)区局视本地实际情况行文规定。 三、 《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中叫.办理出口退(免)税 登记不满1年的;’’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 认定的出口企业。 四、 《通知》第七条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 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五、各县(市)区局应按照《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对退税 部门充实人员, 以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日常检 查工作。 六、要求尽快将《通知》精神贯彻到所有出口企业,以确保 企业颊:范操作。 附件:宁波市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国家税务总蜀烹件 国税发正2005)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 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 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 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9货物逼l (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 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 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备案要求 (一)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 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见附件2)。 · 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 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 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 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 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 的。 (二)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 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 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 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 案的地点。 · (三)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 自损毁。保存期5年。 三、税务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将备案单证管理纳入税收 管理员的职责范围。在进行退税审核、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 时,可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同时,各地税务机关 退税部门应在内部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日常 检查工作。 四、对于出口企业有本通知第二条第二种方式中所述六种情 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要求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提 供备案单证。对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应着重核对以下内容: (一)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如,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 (二)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贤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如,是 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烦序不一致等。 (三)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凡对备案单证核对有疑问的,可暂停退税,将有关情况核实清 楚后按规定处理。 五、出口企业未按本通知第二条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 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六、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 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 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 2.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 货合同(包括补充购销合同)。 该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又称货物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单。在出口交易中,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等凭证审核无误,并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或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缮制出口货物明细单一式数份,分发各有关单位或部门。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海关签章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 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 “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转让流通,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 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