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实施电子电气产品制造商和(或)进口商环保局登记制度
2006-02-14
立陶宛实施电子电气产品制造商和(或)进口商环保局登记制度
立陶宛自2006年1月1日起,5类产品的制造商和(或)进口商必
须向环保局登记。其中包括:1.机油;2.交通工具;3.电子电气产品(大型家用设备、小型家用设备、IT和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电灯、充
气电灯、电子电气工具、玩具和运动器材、医疗设备、监控设备、自动售货机等);4.特税商品(轮胎、汽车蓄电池、水银灯、电池及其它蓄电池、汽车三滤及液压减震器等);5.包装材料。
电子设备制造商和(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31日前进行登记。晚于此期限进入立陶宛市场的制造商和(或)进口商也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制造商和(或)进口商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提供其已进入立陶宛市场电子产品的数量。
各地区环保局负责登记,也可网上申请登记。除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外,还应提供证明企业有能力为处理电子废弃物拨款的正本文件。登记的批复时间需15—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