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12大变动
2005-12-27
我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12大变动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8月23日开始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与初次审议时的草案文本相比,修改后的草案在许多方面作出了重要修订。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介绍了有关修改情况。
1、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2、为公司资产出具虚假证明中介机构将承担赔偿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故意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可能被起诉
4、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未分离一人公司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1000万元降到500万元
6、公司法人可从三类人中产生
7.公司投资其他企业不得成为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人
8、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设限”
9、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
11、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预留探索空间
12、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保留募集设立方式有待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