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海关条例生效
2005-07-21
欧盟新海关条例生效
欧盟官方刊物刊登修订第2913/92号条例的648/2005号海关条例,对全体25个成员国的进出口制度均有重大影响。
根据新条例,进口商须于产品进入欧盟前向海关提供报关概要。假若海运时间超过24小时,进口商须于产品抵达欧盟前24小时提交报关概要。在其他情况下,进口商只需在两小时前以电子方式预先通知,或4小时前以书面预先通知。报关概要的资料和形式,将由执行条例作出规定。不过,新条例规定报关概要须以电子形式呈交,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海关当局才会接受书面资料。报关概要须由下述人土呈交: (1)把产品带人欧盟海关范围的人士,或(2)产品进入欧盟后负责运送产品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