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和应对当前纺织品出口的问题
2005-06-29
如何看待和应对当前纺织品出口的问题 6月9日,就当前企业关注的纺织品出口热点问题,由浙江投资贸易洽谈会组委会主办,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和宁波市外经贸企业协会联合协办的“2005年纺织品出口发展论坛”,邀请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李成钢副局长、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曹新宇副会长、商务部合作司境外加工处王正旺处长分别作了《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纺织品发展形势分析》、《我国纺织企业“走出去”的相关情况和主要政策》演讲,演讲之后企业就关注的有关问题进行提问,会场气氛十分活跃,使参会企业受到很大启发,受益匪浅。现将他们的演讲内容简要摘录如下: 李成钢副局长说:从长远来讲,反倾销将会是今后中国纺织品走向世界必须迈过的一坎道。中国已经成为国外反倾销重点针对的目标。前两天,WTO发布一个统计,从95年到2004年12月,WTO所有的成员发起了2600多件反倾销案件,在这些案件里一共有15%案件涉及到中国产品。更简单的说,每七件反倾销案件里面有一起是涉及到中国产品,中国是目前出口产品中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实际上我们从九十年代初,取代日本占据第一位以后,再也没有让过。那时候我们就成为被反倾销最多的国家。 结合这几年,在美国、欧盟,包括印度一些反倾销案件,我想就反倾销问题与业界的朋友进行一些交流。 反倾销调查实际上,是通过调查确认进口产品存在的倾销,国内产业是否有损害,是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比较,也就是所谓的出口价和当地价格的比较。出口价非常好理解,所谓正常的价值,在一般是指进口国售价。如果说我们的出口价低于国内的销售价,按照这种情况,产品就是倾销,我们的产品就会被征收一些反倾销税率。什么情况产品易发生反倾销,进口出现剪刀口的趋势,出口数量在增长价格下降,呈现这种喇叭口,这个喇叭口开得越大,国外认定的反倾销可能性越大。从这个角度来说,如何进行事前一些预防,作为企业来说要关注你所出口的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产业的反应,包括国外律师界反馈过来的信息,得知对方反倾销的意向的话,我们的企业要做出及时的调整,这种调整是有意义的。 反倾销在调查以后立案之前有一段时间。美国是六个月,有一些国家是九个月,印度这一次丝绸案子定的是18个月的调查期。我们把在调查期的价格调整提高了,在最后裁决里面,反倾销幅度可能会低。 如果在采取各种措施以后,对方没有给我们打招呼就发起反倾销,我们企业应该怎样做?中国企业应本着“不惹事,一旦惹事不要怕事”,这个态度来应对反倾销。在国际市场反倾销以往众多的案例表明,如果我们不应诉,根据WTO规则,如果你不应诉,进口国的调查机关就用原告提供的各种信息来裁定你的倾销幅度。这样的话你必然会获得一个很高的税率,也就是说不应诉必败;如果应诉的话,不一定保证必胜,但至少有胜的可能性。当然,也有败的可能,如果说要放大胜的可能,我们就要在应诉工作上多下工夫。 如何做好应诉工作?做好应诉工作要抓住几个环节: 第一个作为企业自身来说,一定要对自己企业经营状况有一个详细的梳理!企业的加工成本是多少,人工、水电、管理等等要进行细分。如果涉案企业能有一个完整的财务、会计记录,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在后续的应诉中取得一个好的结果。企业在立案之初或者是得到立案信息的时候,可以请一些懂反倾销的会计师,或者是律师来帮你看看自己企业这些财务记录状况,事先进行梳理调整,这样可以起到一个事半功倍的效果 。 第二个方面,非市场经济问题。由于我们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美国等认为非市场经济的价格并不是市场机制形成的销售价格,而是政府干预形成的销售价,不能反映产品的正常价值,所以他不用你国内自身的价格,他要找一个替代国,经常找印度、菲律宾,甚至拿美国的销售价和我们的出口价进行比较,大家都知道中国人民是勤劳、智慧的,我们生产效率高,成本就低,我们的出口价格是十元,国内成本是八元,拿印度和美国来比,他们不如我们勤劳,所以往往销售价比我们高。比如说我们进口价格十元,他们的销售价可能是十五元、二十元,最后的结果是什么?我们本来可以赚两元钱,结果给你算成赔五元,甚至是十元。最后就以这个五元、十元来定我们的倾销幅度。WTO也是各成员国用来保护自身利益的规则,当然不排除它有维护自由贸易的这种功能。对企业来说要熟悉这种规则,在国外反倾销应诉中我们一定要注重申请,从企业角度来讲注重申请企业地位。尽管说非市场经济对我们是一种歧视,但面对这种歧视性规则和标准,如果我们企业抗辩的好,应对成功的话,也有胜利的余地。 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相对来说,外商独资企业更容易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合资企业其次,民营企业再其次,最难是国有企业,这就是一种国外对所有制问题一种歧视。 另外还有两个问题,一是美国在频繁地调整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包括中国在内一些的反倾销做法。现在他们把出口商和进口企业捆绑在一起,给一个共同的税率。 另外一个就是在对外应诉时,切记我们企业之间不要相互指控!不要做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事。 最后一点,在反倾销案中一定要注意聘请有应诉经验的、专业的律师,隔行如隔山。反倾销就是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会计师的参与,你请的律师会计师好的话,往往会为你争得一个比较好的结果。 总之,反倾销是纺织业在今后走向国际市场很难避免、很难回避一个的障碍。只要当中的规则不修改,这个障碍可能会一直伴随我们,只要我们学会如何应对,如何与它和平相处,如何在反倾销过程中争取一个的好结果,这个规则也没有什么好可怕的。 曹新宇副会长说: 现在的纺织品问题并不是单纯的纺织品出口问题,它是各类矛盾的焦点,有五条矛盾特别突出: 第一,一体化以后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发展,与欧美发达国家纺织品服装行业发展之间出现的矛盾。这是我们当前最主要的一个矛盾,按照WTO统计,世界上在纺织服装出口中,排在第一位的仍然是欧盟。尽管说我们最近几年发展很快,可是我们整体纺织品出口额并不是最大,他们仍然是最大的。但他们现在也都面临一个如何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问题。从一体化以后,欧美的纺织业发展应该说还是比较平稳的。但是为什么要频频向自己政府提出对中国产品进行限制呢?我觉得根源就在于长期的贸易保护体制之下,他们的产品享受一些保护利益,在配额取消以后还想继续延续以前的保护。配额放开了,我们纺织品出口增长是一个正常情况,我们并没有对他们的产业形成很大的冲击和压力,只是占了其他纺织品供应商的份额。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如果想延续自己贸易保护体制下这种特权,只能是拿中国来说事,就形成中国和欧美纺织业之间一个尖锐的矛盾。 第二个矛盾,就是一体化以后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发展和发展中国家纺织品服装出口矛盾。 第三,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发展与WTO框架内相关文件的矛盾。 第四,中国纺织服装出口发展承载各种政治、经济的矛盾。一是“中国威胁论”,“中国威胁论”不仅是政治、军事上,也到了经济上; 二是人民币汇率的问题。纺织品本来是一种经济行为,但现在被加上一些政治、经济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处理的不好,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中国经济、政治大局的发展会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 第五,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与自身的资源、能源、环境等问题,也存在很大的矛盾。 中国政府应对纺织品服装出口五大矛盾的背景、原则以及措施。 中国现在应对这些矛盾并不是把它单纯作为纺织品问题,而是放在一个大的背景下,这个大背景就是中国的和平突起。争取和平的环境来发展自己,同时又以自身的发展来维护世界的和平道路,这就是一条和平突起的道路。决定我们所有的产业、政治各方面的发展应该围绕这个大背景来展开。 在这个背景之下,我们中国政府采取的原则是一种合作双赢的原则,是积极应对,以我为主的原则。同时我们也反对恢复贸易保护主义这种做法。 中国政府采取的措施是“控放结合”。在这一段时间,政府行政职能和社会自治职能要互相结合,政府调控机制与市场经济调节力量互补。 借此对纺织品服装出口企业提一些建议: 首先,应该对国际贸易的规则有所了解。中国政府的入世其实是代表企业的利益,企业要进入一个全新的贸易规则环境中,去从事贸易活动,在这个环境中不了解规则,等于是闭着眼睛走路,是非常危险!所以首先要在观念上有一个转变。 第二,要有打持久战的战略准备。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如果不经过谈判争取,那是要在15年以后才取消。这是一个很长的时间,我们还有十几年要面对这些情况,就算将来这些全部都没有了。还要面临反倾销、反补贴。除了这些风险还有汇率的风险,还有人民币升值的风险,还有其他货币贬值等风险。 第三,不同类型的企业可以有不同的发展方向。比如说大型企业应该是品牌自主化、产品多元化、经营国际化,围绕你的目标市场、产品加工地、研究设计开发、市场营销、管理信息化等各方面来展开。 对中型企业来讲,中型企业应该在自己现有基础上、加工能力上、经营基础上形成自己新的核心竞争力。中型企业在形成核心竞争力从贴牌到自己做品牌。 对小型企业来讲,发展要灵活、快速。目前出现很多小批量的订单,有些大型企业也在开始做,对小型企业来说这些正好发挥自己的特长,发挥自己的优势。当前纺织品服装界发展的一个趋势,服装产品个性化。像美国这种大批量的单子越来越少,发展“短、平、快”是我们小型企业可以考虑的。总之对我们企业来讲,应对这些复杂的局面,有自己独特核心竞争能力,就可以驾驭这个市场。每当一个市场危机出现的时候,也就是说产业面临一次洗牌,这种洗牌并不是谁想发生,而是市场来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有了核心竞争力、有独特产品竞争力的企业才可以立于不败之地。完全靠数量、靠低价来竞争恐怕很难适应。 王正旺处长通报了我国纺织品企业“走出去”的总体情况和特点;在当前全球纺织品一体化的新形势下 纺织企业“走出去”的意义;为推动纺织企业“走出去”我国政府在信贷支持、财政鼓励、外汇管理、货物进出口、金融服务、政策性保险、人员培训、简化出国手续、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建立对外投资服务与保障体系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和措施。(详见《宁波对外经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