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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制度》?
2005-05-13
问:按财政部出台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强调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原执行“外贸行业会计制度”的出口企业,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呢?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2号)规定,《小企业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执行。这里的小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募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具体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小企业标准(见表1)。 表1 小企业标准 行业名称 职工人数(人) 销售额(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工业企业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 1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 5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400(以下) 3000(以下) 综合以上内容,如果贵公司符合小企业标准,就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也可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贵公司为二级公司,则应保持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一致;如果贵公司符合小企业标准,但已在《小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前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的,可 继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外贸企业属流通行业,可比照小企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