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政策调整企业超期领证不再受罚
2005-03-25
海关政策调整企业超期领证不再受罚 根据原海关行政处罚政策:收货人向海关申报进口时提供的许可证件,其证件批出日期超过进口日期14天的,海关将对其征收滞报金并处罚款后才予以放行。 而根据2004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该《条例》发布后,原处罚政策自动废止)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该条款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提交许可证件(包括自动许可证明)的签发期限未作出具体规定和限制。因此,只要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提交了有效许可证件,即使该证件是在14天法定申报期限后申领的,海关也只会对其征收滞报金,而不会给予其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