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业务有关规定
2005-02-03
代理出口业务有关规定
一、代理出口业务的概念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包括无进出口经营权企业),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代理出口业务的特点是,受托单位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受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委托企业属自营出口销售。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规定
货物出口30天内受托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年终清算期内对已签发的证明进行清理,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要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须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三、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代理出口货物的证明;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并报关或收汇核销的,委托方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经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或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二)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根据退税税款归属原则,应在代理出口货物的委托方进行。
1、委托方是生产企业的退(免)税规定
若委托方是生产企业(不论生产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其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比照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货物,分别不同情况按‘先征后退’或 ‘免、抵、退’办法计算退(免)税款。
若委托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2、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的退税规定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它企业,如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等,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应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相关退税率计算确定。
四、代理出口帐务处理
A、收到代管商品,财会部门根据储运部门或业务部门开具的盖有“代理业务”的入库单,按合同规定的出口金额扣除手续费后,作会计分录:
借:受托代销商品一客户一商品名称
贷:应付帐款一国内委托单位(代理商品货款)
B、代办出口托运:
受托方根据代理出口合同,代办出口单证并向运输部门办理托运手续时,应根据业务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代理业务”戳记的出库单,作会计分录:
借:待运和发出商品一商品名称
贷:受托代销商品一客户一商品名称
C、代办出口交单
受托方在代理商品出口后,将全套单据按合同规定结算方式向银行办理交单手续时,财会部门应凭储运部门通知,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帐款一客户
贷:代购代销收入一代理出口(收入)一商品名称。同时,结转代理出口进价,
借:代购代销收入一代理出口(成本)
贷:待运和发出商品一商品名称
D、出口收汇:
银行收妥货款扣除银行费用,受托方根据银行结汇水单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应付帐款一国内委托单位(银行费用)
贷:应收外汇帐款一客户
应付帐款一国内委托单位(汇兑损益)
E、代付国外费用
对代理出口发生的国外费用(运、保、佣),支付时应凭有关单据及银行购汇水单,作会计分录:
借:代购代销收入一代理出口(销售收入)一商品名称
贷:银行存款同时结转,
借:代购代销收入代理出口(销售成本)一商品名称
贷:应付帐款一国内委托单位(代付国外费用)
F、代付国内费用:
代理出口的国内各项费用,应凭有关单据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一(国内委托单位)(代付国内费用)
贷:银行存款
G、结算代理货款
代理出口货物在收妥货物结汇入帐,结算国内外各项费用及应收手续费后,应即按代销合同的规定向委托方结算代理货款,并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一国内委托单位
贷:银行存款
五、代理出口业务鼓励政策
对市属各类出口企业代理大市外产品出口的,根据其代理出口额,每美元奖励0.08元人民币。各县市区亦有相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