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所辖部分纳税人户管调整有关工作事项的公告
2004-12-06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所辖部分
纳税人户管调整有关工作事项的公告
一、户管调整范围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甬党[2004]1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4]100号)精神,结合国税实际,这次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共对3294户纳税人户管进行了调整,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67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2427户。
二、税务登记变更
本次户管调整,对列入迁移对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户管调整到海曙、江东、江北(下称老三区)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统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一)列入迁移对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携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未缴销发票、安装有防伪税控系统的电脑主机(含金税卡、读卡器)、主机共享纳税人向主机共享服务单位领取的金税卡、已经抄税的IC卡(使用DOS版的随带已抄税的软盘)等有关资料,在12月1日到12月7日统一到市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报税手续后,凭《一般纳税人户管移交接流程表》(见附件1),集中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及相关防伪税控系统调整。
(二)列入迁移对象的市老三区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在12月20日前携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未缴销发票,向市局直属分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入地国家税务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上述迁移对象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迁入地国家税务局应及时通知纳税人限期办理,市局直属分局应停止发票供应,并在企业提出购票申请时,告知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列入迁移对象的市老三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统一由市局信息中心在12月20日晚上,通过后台批处理方式将迁移对象的户管信息(包括普通发票的库存信息)调整到迁入地国家税务局。迁移对象从12月21日起持税务登记副本向迁入地国家税务局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征收管理码(纳税号)和发票领购簿均保持不变。
(四)迁移企业涉及调换税务登记证件的,一律免收工本费。
三、防伪税控系统调整和进项抵扣处理
本次户管调整,对列入迁移对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办理防伪税控系统调整。
(一)对列入迁移对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办理完毕2004年12月份报税手续后,重新办理防伪税控发行手续。
(二)列入迁移对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2004年11月30日前向市局直属分局办理原领购发票(除企业具名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从2004年12月1日起,纳税人向迁入地国家税务局申请购买发票,在未办理完防伪税控系统调整工作前,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列入迁移对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1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等其他抵扣凭证,必须在12月份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2004年11月30日前向市局直属分局办理认证手续。
(四)列入迁移对象且税务登记号码发生变化(对原税务登记号码前六位为330201或330202)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2004年12月1日以后取得的开具日期为2004年11月30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开具方换取按新税务登记号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列入迁移对象且税务登记号码发生变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开具日期在2004年12月1日后且为原税务登记号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等其他抵扣凭证,应向开具方换取按新税务登记号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申报抵扣。
四、发票(收据)管理调整
除老三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外的迁移对象,均需调整发票管理。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均按现行税收征管规定向市局直属分局办理发票缴销,向迁入地国家税务局办理发票领购。
(二)列入迁移对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需向市局直属分局办理发票缴销,向迁入地国家税务局办理发票领购。原经市局直属分局批准印制的企业具名发票,其库存信息由市局信息中心凭市局直属分局提供的名单,从后台直接划入迁入地国家税务局的纳税人库中,并由迁入地国家税务局按现行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三)迁移对象向迁入地国家税务局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出具由市局直属分局核发的、已加盖核销章的原发票领购簿。迁移对象凭原发票领购簿承续市局直属分局原批准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迁入地国家税务局在核发新的发票领购簿,并作为征管档案资料保管。
五、申报方式及税款缴纳
(一)迁入地国家税务局必须在2004年12月20日前,完成已迁入对象的资格认定、纳税认定、税种登记等鉴定工作;老三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采用批处理方式后,迁入地国家税务局应认真做好核对、调整工作。
(二)所有迁移对象2004年12月份的申报纳税(含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工作均向市局直属分局(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2005年1月份的申报纳税(含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工作均向迁入地国家税务局办理。涉及2004年度的申报资料报送迁入地国家税务局。
(三)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迁移对象,应在2004年12月15日前向市局直属分局办理退税手续。
(四)2004年12月份的催报催缴工作继续由市局直属分局负责,相关税款的解缴、销号工作仍按原规定的职能部门负责。
(五)老三区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实行电话申报方式的,可按原程序继续办理纳税申报,2004年度纳税申报纸质资料报送迁入地国家税务局,由迁入地国家税务局按现行规定处理。
(六)涉及变更税务登记的迁移对象,迁入地国家税务局应抓紧明确其申报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络认证必须在迁入地国家税务局重新发放CA证书后进行。网上报税、网上认证、电话报税的相关基础工作必须在2004年12月25日前予以完成。
六、出口退税
(一)涉及迁移对象的外贸企业,2004年12月份继续向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报退税,自2005年1月份起向迁入地国家税务局申报退税。
(二)调整后,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统一负责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初审工作,复审及审批工作由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
(三)市局直属分局必须在2004年12月25日办结生产企业已申报的出口货物的退税及调库工作。
七、若干政策及管理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对象改变主管国家税务局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延续。市局直属分局要根据企业连续性的原则,在对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对其存货不作增值税还原处理,并在12月20日至12月25日期间将留抵进项税额、欠税等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给迁入地国家税务局;迁入地国家税务局凭市局直属分局证明,在NBTAIS中作期初数据处理。迁移对象账务作延续处理。
(二)迁入地国家税务局对迁移对象在2004年12月1日前已发生的购销业务,出现的进货退出、销售折让等情况,应给予办理进货退出折让证明或出具有关该企业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事项的证明。
(三)市局直属分局对新办商贸企业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2月份申报增值税进项抵扣申报仍采用先认证后抵扣的办法;迁入地国家税务局从2005年1月申报期起对迁移对象的新办商贸企业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先比对后抵扣的办法。
(四)2005年1月1日后,市局直属分局收到迁移对象涉及货运发票等其他抵扣凭证需要审核检查的信息,应及时移送迁入地国家税务局,由迁入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核检查及结果上报。
(五)迁移对象的2004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迁入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市局直属分局负责提供相关信息。
(六)迁移对象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由迁入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和市局直属分局提供相关信息。
(七)市局直属分局应将迁移对象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台账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税方法认定情况资料提供给迁入地国家税务局;迁入地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做好迁移对象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管理、亏损确认及弥补和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迁移对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汇总缴纳增值税或所得税的政策继续延续。
八、户管档案、移交清册处理
迁移对象的原征管档案不作移交。市局直属分局向迁入地国家税务局移交《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户管移交清册》(见附件2),并提供其他征管信息资料。
九、户管调整工作信息发布
市局印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纳税人户管调整的通告》,同时在新闻媒体、市局内、外网站上公布,并提供户管调整变化情况表等资料供纳税人查询、咨询。
附件1、一般纳税人户管移交接流程表 (略)
附件2、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户管移交清册 (略)
附件3、户管迁移相关系统实施步骤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