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1-06-17
  5月24日,《宁波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由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联合印发。现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背景

  宁波市作为长三角南翼区域性金融中心,一直以来坚持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在我国金融业开放中努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2020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实施范围,宁波片区被赋予“一枢纽、三中心、一示范区”的定位,为推动浙江自贸区宁波片区建设成为引领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和增长极。在此背景下,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证监局等部门在实地调研、广泛论证、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宁波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范围,吸引和培育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人和境外资金来甬聚集,提升宁波金融国际化水平。

  二、文件依据

  《实施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等有关规定。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5大章、20条,包括总则、试点条件、试点运作、试点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建立试点会商工作机制。联合会商工作成员单位包括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自贸区宁波片区行政区域政府(管委会)、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等单位。

  二是确定试点企业设立要求。根据《外商投资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明确试点企业的发起设立、注册登记等要求,以及出资的货币形式。

  三是明确试点基金投资范围。试点企业应遵照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进行投资,遵守我国在外汇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公司和企业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鼓励试点企业直接投资于实体经济。

  四是建立试点工作管理制度。试点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试点企业和托管银行按要求加强信息报送,明确部门和地方在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犯罪打击以及风险处置等方面的职责分工。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本政策由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解读人:张立峰,联系方式:89185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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