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警惕中印贸易中提货问题所隐含的交易风险
2004-09-07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 警惕中印贸易中提货问题所隐含的交易风险 各相关出口企业: 近年来中印经贸关系发展很快,双边贸易额持续大幅增长。但是我公司在承保向印度的出口时发现提货问题给中方企业带来了较大的交易风险。 印度政府规定,进入印度的货物,不能再出口,除非印度买家出具“不反对证书”(NO Objection Certificate)。如果双方贸易合同中规定,货到卸货港后需要买方提货才完成卖方交货义务,那么,当一些印度买家以各种借口不去提货时,中国公司这时想取回货物试图再出口(Re-export)会变得非常困难。如果货物压在码头半年不提货,印度海关有权拍卖。届时,中国出口商只能低价将货物卖给印度商人或者干脆弃货。 虽然此规定不仅仅针对中国供应商,但中国公司在与印度买家交易时经常会遇到上述情况。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作为宁波地区唯一的政策性保险机构在此提醒全市出口企业,在与印度买家交易时密切注意合同中有无类似条款,以保障交易安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 二○○四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