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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大豆检疫许可证申请有新规
2004-08-09
进口大豆检疫许可证申请有新规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进口大豆检疫许可证的申请做出新规定。通知要求,凡进口单位在递交进口大豆检疫许可证申请时,须提供有意向与我国进行贸易的境外供货商和出口商的完整名称,已申请的要立即予以补充。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也将注明出口商和供货商名称。通知还要求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进口大豆的报检时,要严格按照检疫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禁止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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