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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业五项新标准实施
2009-02-25

2008121起,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5项国家标准正式实施。这五项标准分别是《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质量要求》、《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统计导则》、《国际货运代理作业规范》、《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资质和等级评价指标》。

5项标准是经商务部、国家标准委批准,由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负责起草,中国外运集团、中国海运集团、中国中钢集团、锦程物流集团、重庆市货代协会等起草完成的。5项国家标准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货代行业国家标准的空白,将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建设,充分保护货代物流企业和客户的合法权益,规避企业的经营风险,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推动更多的中国货代企业走出国门。

 

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

1范围

    本标准确立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和客户的合约地位,界定了有关责任保证、免责范围、责任限制、费用、时效。

    本标准适用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所承接的所有业务。

2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2.1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enterprise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备案和业务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物流等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或“货运代理”。

    2.2

    公司company

    按照本标准规定和要求开展货运代理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2.3

    客户customer

    与公司签订合同、接受公司提供的服务,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或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所有人、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2.4

    指示instructions

    记载客户明确要求的书面陈述,包括托运人书面指示及/或公司运输单证(包括公司提单)首页中所阐明的要求。

    2.5

    货主cargo owner   

    根据本标准进行交易的货物(包括任何集装箱或其他设备,但公司或承运人提供的除外)的所有人,以及现时或将来可能对有关货物享有权益的任何人。包括托运人指示及/或公司运输单证(包括公司提单)页面中所列名的收货人。

    2.6

    货物goods

    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

    2.7

    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

    依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IMDG CODE )》或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确定为危险品的货物,以及那些因本身性质或者特性而可能对人身、财产或者环境形成危险的货物。

3  运用规则

    3.1  本标准构成公司与客户交易协议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2  经双方书面协议,可对本标准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或放弃。

    3.3  当双方协议或公司签发的表明公司为承运人的各种运输单证、包括但不只限于空运单、海运单、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及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等,单证中的内容有与本标准规定冲突的,应以协议或单证的规定为准。

    3.4  公司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公司的权利,均不可视为放弃有关权利。公司单项或局部行使任何有关权利,并不排除进一步或以其他方式行使有关权利,或行使公司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3.5  本标准中规定的公司权利,并不排除公司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3.6  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具有可分割性。任何一项或多项交易条件的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本标准其他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4客户和公司的合约地位

4.1  与公司订立任何交易或业务的客户,应确立其作为货主或货主的代理人,完全接受或代表货主完全接受本标准。当客户为货主的代理人时,客户与货主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有权对货主和客户共同或分别行使公司权利。

    4.2  公司提供的服务均是以代理人身份进行,但下列情况,公司为当事人:

    a)公司自身或其雇员对货物进行实际运输、搬运或储存,并且货物处于公司的实际掌管或控制之下,公司对其实际运输、搬运或储存的任务为当事人;

     b)在货物交付公司掌管前,货主书面要求公司提供承担全程或部分运输任务的承运人名称,公司在收到该书面要求后28d内没有提供;

c)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作为当事人;

d)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定公司为当事人。

4.3  在不影响前款规定的情形下:

a)  公司按照固定费率或包干费率对任何性质的服务收取费用,其本身并不决定或证明公司是代理人或当事人;

b)  公司提供自有的或租用的设备,其本身并不决定或证明公司在运输、处理或储存货物过程中是当事人或代理人;

    c)  如公司取得的提单或其他的单证能证明运输合同是由公司以外的其他人与货主或客户订立的,则公司为代理人;

    d)  公司提供办理报关、税收、许可证、领事文件、原产地证明、检验、公证或其他类似服务时,公司为代理人并非当事人。

    4.4  客户确认,对其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以及公司为其签发的各种单证内容,在签定或接受时已经采取各种充分、有效的方式对相关内容有了充分的了解。

    4.5  客户对公司的指示应是合法、有效和可行的。

    4.6  客户对公司有关货物的说明应是充分、准确的。

    4.7  客户保证货物的包装和标识符合运输要求。客户应完成公司针对货物性质和运输线路的特殊情况而在接受货物时对包装和标识提出的特殊要求。

    4.8  除非双方有特别的书面约定,客户应当保证所交运货物应不属于危险货物。因客户违反上述保证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支出、损失、损害(不论其产生方式)、罚款、索赔,客户应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双方是否有前述特别的书面约定,如果危险货物已经对或者适度显现有可能对人身、财产或者环境形成实际危险,或运输、搬运、储存该货物可能导致公司自身或第三人其他财产被扣留时,公司可以拒绝接受货物,并且可以不经通知采取包括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致害等其他合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由客户承担。

    4.9  在公司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除非客户退还公司已签发的全套运输单证及承诺负责赔偿由于要求修改运输合同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客户不可以要求公司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付给其他收货人或解除合同。

    4.10  公司的一般性规定

    4.10.1  除非另有相反书面约定,公司有权就下列事项自己或代表客户签订合同,无须通知客户:

    a)选择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方式和路线;

    b)选择货物是否装集装箱、是否装载在甲板上;

c)进行货物储存、装卸、拆包、转运或其他方式处理货物;

 d)根据客户指示或公司认为必须作出的其他安排。

 4.10.2  尽管某种作为或不作为背离或偏离客户的指示、当公司合理地认为该种作为或不作为符合客户的利益,公司有权选择进行,但不会因此而给公司增加额外的责任。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指示或命令,公司对货物的责任终止于其按照前述指示或命令进行交付或对货物进行其他方式处理之时。

 4.10.3  公司依客户授权行事。公司无须将公司行事的详情通知客户,除非客户有明确书面要求。

 4.10.4  无论何时,如果公司认为其履行义务受到或可能遭受妨碍、风险、迟延或不利等,而且公司无法以合理的方式避免,则公司可以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履行义务。公司可以在其认为安全方便的任何地方,将货物的全部或部分交给客户掌管,至此,公司对货物的责任终止。客户应当根据要求,支付公司为货物运输、交付、储存到上述地点的额外支出和相关费用。

 4.10.5  如客户没有在公司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公司有权将货物的全部或部分储存起来,由此产生的全部风险和费用由客户承担,至此,公司对货物的责任终止。

 4.10.6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有权利(但没有义务)销售或处置全部或部分货物,一切风险和费用由客户承担:

 a)  公司单方面认为全部货物无法按照指示交付时,提前21天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

 b)  货物已经腐烂变质,或即将腐烂变质,他人或财产损失。

 4.11离抵日期

 除非事先明确以书面形式约定货物离抵日期,公司对货物离抵日期不负责任。

 4.12  公司作为代理人时的特殊约定

 4.12.1  当公司作为代理人时,公司有权代表客户以客户或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该合同直接约束客户与第三人。

 4.12.2  除非公司在履行代理职责时由于自身疏忽造成客户损失,否则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4.12.3  公司作为代理人时,对第三人的行为和疏忽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仓库保管员、港口装卸公司、铁路局、卡车公司等等,除非公司在选择、指示及监督第三人时未克尽职守。

 4.13  公司作为当事人时的特殊约定

 4.13.1  公司在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或在以承运人身份签订协议或签发运输单证时,应承担当事人责任。

 4.13.2  在公司作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时,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公司责任的判定,应依据“网状责任制”原则,具体适用调整该运输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法规。

 4.13.3  如果客户接受了公司以外的其他人签发的运输单证,并且在合理的时间里没有主张公司承担当事人责任,则公司不再承担当事人责任。

 4.13.4  公司作为当事人,将对其所雇佣的第三人在完成运输合同或其他服务时的行为和疏忽承担责任,如同该行为是其自己做出的一样。

  4.13.5  前款有关公司作为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并不排除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标准享有免责条款及限制责任条款的权利。

5集装箱运输的特殊规定

  5.1  如果集装箱不是由公司装箱或封箱,公司对于下列箱内货物损失情况不承担任何责任:

  a)  装箱或封箱的方式;

  b)  货物不适合集装箱运输,除非公司明示要求货物以集装箱运输;

  c)  集装箱不适货或有其他缺陷,除非集装箱是由公司或代表公司的人提供的。即使集装箱是由公司提供的、但客户没有对货物的特殊性予以说明而导致的集装箱不适货,公司也不承担责任。

  5.2  客户应保证公司不因51的情况遭受损失。如有损失,应予以赔偿。

  5.3  如客户要求公司提供集装箱,除非有相反的明示要求,公司没有义务提供特殊类型或特殊质量的集装箱。

6费用

6.1  公司可以价值或重量或体积来计算收费。应客户的要求,公司可提供有关运费计算方法的详细情况。

  6.2  客户应按合同规定如期以现金或其他约定的方式向公司及时、足额支付各种公司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或延付。

  6.3  当公司按指示向客户以外的第三人收取费用时,如果收取遇到困难,客户应立即无条件支付该笔费用。

  6.4  公司有权对拖欠款项按照每天不低于万分之四收取滞纳金,自应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款项时止。

  6.5  公司报价一经客户接受即生效。如遇外汇、运费、保险等国家政策和市场费率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与客户协商修改报价或收费。

  6.6  客户未付清公司应收费用情况下,公司或其代理人有权对收到的货物和单证行使留置权。如客户在得到货物或单证留置通知28 d内仍不付款,或当货物为易腐烂物品时,公司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后在合理时间内仍不付款,公司有权对货物和单证进行处置,以补偿欠费和处置费用。

7有关责任保证、免责和责任限制

  7.1  在公司按照客户指示行事时,如因客户违反义务、或客户提供的资料或其指示不准确、不详尽或模糊不清、或客户与货主的疏忽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机构所征收任何性质的所有税款、罚款及开支),客户应保证公司免受追索并赔偿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本。

  7.2  公司向客户发出的任何意见和资料,只对客户负责。如任何其他人依赖此文件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索赔、责任,客户有义务保证公司免受追索并赔偿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7.3  客户承诺,根据法律和本标准对公司适用的任何除外的责任、责任限制等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的雇员、代理人、分代理人、分合同人等。

  7.4  对于超越合同规定的应由公司承担责任的一切索赔、费用,客户应向公司做出赔偿并使得公司免受损失。

  7.5  针对公司做出的任何有关共同海损性质的索赔,客户应向公司做出赔偿以使公司免受损失,并提供因此索赔公司所要求的担保。

  7.6  在公司同意接受危险货物运输后,如果危险货物已经对或者适度显现有可能对人身、财产或环境形成危险,或运输、搬运、储存该货物可能导致公司自身或第三人其他财产被扣留时,公司或者其他控制货物的人可以不经通知采取包括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致害等其他合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由客户承担。

  7.7  由客户、货主及其雇员、代理人、代表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运输开始前、运输过程中或运输完成后的损失、污染、玷污、延误或滞期,或公司或他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