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外经贸企协字第39号
各会员单位和有关外经贸企业:
近来,在出口贸易中使用FOB合同条款出现“无单放货”的现象屡见不鲜,使出口企业货、款全落空,尤其是在当前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这种现象更易发生。
目前,在出口贸易中外商要求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
货代或无船承运人( NVOCC )安排运输的达80%以上。有些被指定的
境外货代或NVOCC存心不良,与买方合谋串通,通过搞无单放货来骗取货物。原外经贸部曾于
www.mofcom.gov.cn 外贸司子站国际货运代理栏目可查阅]。
当前,在国际市场不景气、订单急剧下降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强
防范FOB出口无单放货风险尤为重要。建议外经贸企业注意以下几
点:
一、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尽量使用CIF或C&F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NVOCC安排运输,由我方掌握安排运输的主动权。
二、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NVOCC安排运输,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并坚持使用船公司的提单,尽量避免使用指定的境外货代或NVOCC及其签发的提单.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或NVOCC,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对指定的境外货代或NVOCC的信誉要进行严格的调查,了解是否通过我国合法代理人向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手续,同时货主应要求我国的货代或NVOCC在代理境外货代或NVOCC办理装运港手续时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或NVOCC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一旦出现无单放货,才能有依据进行索赔。
三、出口公司在与新客户签订FOB合同前,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要作全面了解。即使是做了几次顺畅的贸易,也要特别小心,有的存心不良的客户从小做起,次次顺畅,但等到有大单业务时,就会动无单放货的心眼。货主要特别注意观察客户对信用证条款有何新的要求和变化。尤其是对外商指定的我方又不了解的外国无船承运人—NVOCC要格外小心,要核实该无船承运人及其提单是否在交通部备案。如果没有备案的,可予以婉拒。
四、在FOB出口情况下,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由发货人来委托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向船公司订舱,不能把委托订舱权交给买方,因为订舱和交货的义务是统一的。提单中的托运人( Shipper )栏内必须填写
发货人( 卖方 )的名称。发货人掌握了委托订舱权,也就掌握了货物
控制权。
如果买方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
也可。如果不了解买方资信,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为
好。
使用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也是可取的,这样可让银行紧
紧控制货物权,防止发生无单放货的风险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