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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8-12-16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9月3日开始实施。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市场开拓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经济效益良好;(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