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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内区外货物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11-19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内区外货物入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就境内区外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税收等问题于924日下发通知,于2008215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境内区外入区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内企业厂房基础建设的基建物资,不签发出口报关单。对区外企业销往区内的上述货物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征税,不办理出口退税。

准予退税的货物入区时,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备注栏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4号所附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编号。

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税务机关进行认真审核后,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区外企业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的上述货物按现行规定实行免税办法。

    区内生产加工企业应按季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