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届“亚洲货主会议”有关情况的通报
2004-07-21
关于第一届“亚洲货主会议”有关情况的通报 各会员单位: 现将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外经贸企协)参加第一届“亚洲货主会议”的有关情况通报给你们。 经商务部批准,中国外经贸企协蔡家祥副会长率中国货主代表团一行6人参加了2004年6月16日—18日在韩国釜山举行的“亚洲货主会议”。代表团由广东、辽宁、江苏货主协会派员组成。 此次“亚洲货主会议”由韩国货主协会主办。该会议是在23年 来由香港、日本、韩国货主协会连年举行的“三方货主会”的基础上 举行的一次扩大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来自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香港 付货人协会、日本货主协会、菲律宾货主协会、泰国货土协会、韩国 货主协会及东盟货主协会联合会的代表。 在会上,蔡家祥副会长代表中国代表团作了发言,重点阐述了 THC(码头作业费)调查会的过程和进展情况,并再次重申中国货主的原则立场,同时就海运安全和班轮公会及航线组织通过共同定价进一步提高运价水平,以及货主面临的其他全球性问题阐述了我们的观点(详见附件1)。 参会各国(地区)代表,针对目前主要航线运价和附加费的趋势,贸易运输、港口情况及其它问题,如何应对近期运价的暴涨问题,货物安全问题以及对THC联合行动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就有关问题形成了纪要(详件附件2)。 会议一致同意第二届亚洲货主会议由日本货主协会主办,欢迎亚洲各国和地区的货主协会参加。此外,参会代表们支持东盟货主协会联合会关于通过亚洲货主圆桌会议的形式尽快组建亚洲货主协会的提议,以便加强应对船东组织的不公平挑战。 通过参加首届“亚洲货主会议”,使我国加强了与周边国家和地区行业协会的交流与联系,了解到国际航运市场的最新动态和信息,并学到不少的经验和做法,对我们深入开展维护货主权益,降低外贸运输成本有着重要的意义。现将会议有关材料转发给你们。 附件: 1.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蔡家祥副会长在韩国釜山“亚洲货主会议”上的发言 2.“第一届亚洲货主会议”纪要 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 2004年7月21日 附件1: 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蔡家祥副会长 在韩国釜山货主工作会上的发言 (2004/6/17韩国釜山) 一、关于THC(码头作业费)调查进展情况 自2001年12月19日以来,我会与国际班轮公会组织进行了几轮对话,代表中国货主明确表明THC不合理、不合法的立场。同时, 我会于2002年3月8日和2003年6月18日对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 强行收取THC的行为分别向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进行了举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严肃调查THC问题。 交通部于2002年10月30日发布第9号公告,对国际班轮公司向我国货主和托运人收取THC开展调查。THC调查会原定于2003年5月10-11日在北京举行,后因“非典”推迟到2003年8月21—22日在北京举行。调查组成员由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5人组成;专家组由1 3人组成(来自政府部门、院校、研究部门等);货主和船方代表各20人参加;船货双方旁听人员共30人;商务部、财政部、货代协会、船东协会等作为特邀代表单位参加了会议。 在THC调查会上,货主和船方代表就调查组要求陈述的主要意见和观点。双方聘请的律师在会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与会专家和调查组提出了质询。从调查会的情况看,货主方面就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统一行动征收THC不能享受《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的反垄断豁免,违反我国《价格法》和《国际海运条例》等法律,违反国际贸易惯例班轮运输条款以及损害国家利益和外经贸企业的合法权益等问题阐述了较充分的理由,并以大量的事实依据证明了班轮公司在运费之外向我国货主征收THC的不合理性和非法性。在辩论时,货方明显占了上风。 8月25日,THC调查专家组在北京开会并写出了咨询报告呈交给HC调查组。2003年10月底,THC调查告一段落。但是正式的调查结论迟迟没有公布。据悉,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正在就THC调查结论进行协调。2004年2月23日商务部给交通部去函肯定了专家组的以下四点主要意见: 1、THC是运费的组成部分,谁付运费,谁付THC,由船货双方通过运输合同确定。 2、对班轮公会和航运组织串通合谋联合订立协议的垄断行为和 滥用优势地位伤害货方利益的行为要应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价格法》、《国际海运条例》等进行处罚。 3、促进船货双方建立协商机制。 4、对班轮公司滥用优势地位进行强制交易的行为政府要提出规 范性的指导意见,尽量避免滥用优势地位的情形发生。 同时,商务部在给交通部的去函中还对THC调查组的初步调查结论提出了意见并阐明了对处理THC问题的立场观点: 1、调查组认为,码头作业费的支付主体应由贸易双方通过买卖 合同约定。商务部认为,买卖双方只能确定贸易合同的价格条款,如 FOB、CIF、C&F等,价格条款决定由谁支付运费。FOB条款由买方支付运费,CIF或C&F条款由卖方支付运费,这是国际贸易惯例。既然大家都承认THC是运费的组成部分,那么THC就应由运费支付方支付。但目前在中国发生的事实是:不支付运费的中国出口商也要被迫支付THC。 2、调查组认为,班轮公会和运价组织联合发通知或公告在一定 程度上损害了国际海运市场秩序,交通部将给予告诫,责令修改通知 或公告,对订立收取THC的协议没有依法备案给予处罚。商务部强调,货主方面举报的实质性问题是,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联合串通,以垄断和强迫性的手段迫使货主支付不应该支付的THC,使货主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处罚。商务部还认为,只给予告诫或责令修改公告是轻率的做法,对违法行为态度过于缓和,起不到实际效果,应依法加强处罚力度。 3、从调查组的初步调查结论看,THC经过备案即合法。商务部认为,国际公约、各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的相关法规都没有就THC进行备案的规定,只有对运价或运价协议要求备案。如果我国实行THC备案制度,等于中国政府承认收取THC是合法的,这将会遭到世界各国和地区货主组织的强烈反对。 对国际班轮公司在我国收取THC的立场观点如下: THC问题是涉及垄断和反垄断,涉及传统的国际贸易惯例和班轮运输条款遭受破坏,涉及国家利益和外贸货主合法权益遭受侵害、需要维护我国法律法规严肃性的大问题。因此,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班轮公司强行向我国货主收取THC损害了企业和国家的整 体利益。 (二)收THC不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三)在运费之外征收THC违反了国际贸易惯例。 (四)在运费之外征收THC违反了集装箱班轮运输条款和《海商 法》。 (五)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操纵班轮公司强行向货主征收THC违 反了《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六)班轮公会和班轮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规。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有关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规定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 暂行规定》。班轮公会操纵班轮公司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以同一 标准向中国货主征收THC是明显的串通合谋损害货主利益的非法垄 断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关于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交易对方利益和公平交易的原则。班轮公司在向货主收取THC的过程中采取不付THC,就扣发提单,不给订舱,不放货的办法,属于弱势群体的货主只好就范。班轮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典型的利用优势地位强迫货主接受不公平交易条件的强制性行为。 目前,此事还在协调中。 二、对THC问题要坚持的原则 众所周知,按照传统的国际贸易惯例,THC是运费的组成部分,谁付运费谁付THC。按照班轮运输条款(即CY-CY条款),班轮公司 要负担堆场到堆场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班轮公司收取的运费已包括了 THC。因此,要坚持一切包括在运费中。我们不能与班轮公司讨论THC透明度的问题,如果我们与班轮公司讨论透明度的问题,就等于我们接受了THC可以从运费中分开收取的。 THC问题是涉及到班轮公司非法垄断问题,涉及到国际贸易惯例和班轮运输惯例遭到破坏的问题。因此,建议此事提交给UNCTAD(联合国贸发会)、OECD(经合发组织)和WTO(世贸组织)进行审议。我们强烈要求取消对班轮公会的反垄断豁免权。 三、关于海运安全问题。 我们与东盟货主协会联合会的立场是一致的,即有必要加强安全措施,防范恐怖分子的袭击。由于加强防范措施,运输成本不可避免 地要增加。但是,增加的成本应尽可能节省,并且应由有关方面共同 承担,即由货主、物流企业、码头作业公司、海关、航运公司等共同 分担。我们坚决反对班轮公司通过附加费的办法将有关费用转嫁给货 主。 四、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通过共同定价进一步提高运价水平 2003年以来,海运运价有4次比较大的涨幅。据估算,欧洲、地中海和北美航线的运价涨幅已累计超过40%。据有关媒体报道,2004 年各主要班轮公会又提出各班轮公司运价在2003年基础上继续上调。远东班轮公会早在2003年就已经作出2004年的提价计划。今年 亚欧西向航线运费调价全年分4次完成,目标是将每40英尺集装箱运价至少上调550美元,而亚欧东向航线将分三次上调,每40英尺集装箱上调450美元。从亚洲至美国西海岸的集装箱运价将上调450美元,至美国东海岸的全水域航线运价上调600美元。据说,船东目前应对货运需求增长的实际做法是尽量用航线现有运力来承接需求增长,班轮公会已经达成默契,用控制舱位来为提价造势。班轮公司的盈利大幅增长。据报道,集装箱船和大型油轮市场的收益使得AP摩勒—马士基集团纯利润增长43%。 班轮的大幅涨价首先让货主叫苦连天。出口商反映,大幅度的涨 价使广大货主在出口签约议价时无所适从,而一些本身货值比较低的 出口商品, 已经比较低的获利空间受到压缩,出口竞争力大受影响。 据出口商介绍,在舱位紧张以及运价高昂的旺季,一些有计划来中国采购商品的国外进口商,往往推迟采购计划。如果给中国货主分类的话,那么利益最容易受到侵犯的要算20多万中小货主。这样在生产环节利润越来越低的情况下,由于运价的不断大幅上涨,中国外贸的快速增长并没有带来经济效益的增长。反过来必将影响外贸的健康发展。 我们同意第26届东盟货主协会联合会年会提倡的,要通过区域 性和国际组织的努力,反对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以至取消班轮公会 的反垄断豁免,坚持班轮运输应与其它行业一样实行自由竞争。 五、集装箱限重的苗头开始出现 据反映,个别船公司以安全为由在中国港口对集装箱实行限重办法,每个标箱限重10吨。大家知道,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的公开限 重标准约为20吨。我们认为,10吨的限重是不合理的,是对货主的 一种歧视。我们正注视事态的发展,并对船公司这一行动采取必要的 对应措施。 货主面临的问题是全球性的。货主组织之间要进一步加强对话、 磋商和协调,制定共同的战略对付诸多复杂的问题。今年9月由日本 货主协会在上海主办的“2004三方货主会议’’以及今年9月在新加 坡由新加坡全国货主协会主办的“全球货主论坛’’和第27届东盟货 主协会联合会年会上要进一步协调行动,提出新的应对措施。 附件2: 第一届亚洲货主会议纪要 韩国釜山 2004年6月 1、第一届亚洲货主会议于2004年6月16—18日在韩国釜山举 行。本次会议由韩国货主协会主办。参加会议的有:中国外经贸企业 协会、香港付货人协会、日本货主协会、菲律宾货主协会、泰国货主 协会及东盟货主协会联合会的代表。 2、本次会议是在23年来由香港、日本、韩国连年举行的“三方 货主会”的基础上举行的扩大会议。在亚洲地区国际贸易和物流增长 的过程中,亚洲货主会议对巩固亚洲地区货主的凝聚力作出了贡献。 3、会议讨论的内容广泛,包括:国别地区的情况报告,THC及 其他附加费,海运/空运安全,班轮运输市场价格,木质包装材料的 新规则以及各协会未来的活动方向等等。 4、关于THC问题,亚洲各国、地区货主协会的立场是: a)THC是运费的组成部分; b)THC应由与班轮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一方负担; c)THC作为运费的组成部份,实际上已由托运人支付; d)FOB出口商和CIF进口商没有义务向承运人支付THC; e)THC必须并回到运费中,因为单独收取THC与国际贸易惯例和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有关规定相冲突。 5、会议讨论了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单方面频繁大幅度涨价的问题。会议认为,运价必须通过市场原则来决定,不能由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集体决定。 6、会议支持各国、地区货主反对名目繁多的附加费,并支持货 土关于对协商和收费透明度的要求。此外,希望班轮公司提供公正、 合理、简明的运费费率,取消各种不合理的、受到众人反对的附加费, 例如:旺季附加费、单证费、自动申报系统(AMS)附加费、战争附加费、护航费等。 7、会议认为,加强全球货运安全措施对保障国际贸易货物运输 安全是至关重要的。但是要避免额外的商业性费用发生。会议同时讨 论并关注无线电频率认证(RFID)以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的规 则(1SPS)。 8、会议一致认为,全球和区域性的货主论坛是一个与航运组织 进行较量的有效平台。因此,代表们一致承诺要努力工作,组建一个 亚洲货土联盟组织,以达到互利和保护货主利益的目的。 9、会议同意第二届亚洲货主会议由日本货主协会主办,欢迎亚 洲各国地区的货主协会能参加会议。此外,代表们支持东盟货主协会 联合会关于通过亚洲货主圆桌会议的形式尽快组建亚洲货主协会的提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