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6-07-04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6]66号 2006年3月27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项目,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对福利企业从事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不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