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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外经贸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06-04-06
宁波市外经贸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甬外经贸计财〔2006〕33号 2006年3月10日 各县(市)区外经贸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进出口企业: 现将《2006年度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度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外经贸增长方式,着力调整外经贸结构,切实提高外经贸运行质量,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特制定2006年扶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优化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 (一) 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鼓励企业开拓新兴市场 1.继续鼓励全市各类企业赴境外参展。对企业参加的部分境外出口产品展销会(博览会)给予摊位费补贴。尤其是要加大力度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对企业参加国内举办的政府部门组织的部分重大出口商品交易会摊位费也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定。 2.鼓励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减少收汇风险。对原市属企业出口到AB类地区(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产品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出给予20%补贴,出口到CDE类地区(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产品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出给予40%补贴;对原市属企业出口成套设备、汽车、船舶等技术含量较高的成套、整机产品投保的信用保险保费支出再给予10%补贴。对非市属企业出口到CDE类地区的产品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出给予20%补贴。每户企业保费补贴最高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 3.加大境内外广告宣传及重点展会公共布展扶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部分影响力大的境外会展和广交会、华交会上的宁波出口企业、出口产品宣传及重点布展。 (二)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发展外向型农业,鼓励企业调整出口产品结构 1.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全市各类外贸出口企业出口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2006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较上年增幅达到5%以上,且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每家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3000万美元以上的,每家奖励5万元人民币。高新技术产品界定以五部委产品目录为准。 2.对全市各类软件出口企业软件出口,按收汇核销额每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 3.对年出口农产品50万美元以上的全市各类出口企业,以上年农产品出口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对上年农产品出口无实绩的各类出口企业,按发生的出口额达到相应规模给予减半奖励。 (三)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增强出口产品竞争能力 1.支持出口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对出口额1500万美元以上的全市各类出口企业,在2006年内取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商标证书的,每家企业一次性补贴5000元。 2.对评为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每家奖励6万元。对评为2006年度“宁波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 3.鼓励企业开展质量认证。对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全市各类出口企业,在2006年内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生态纺织品绿色认证的,每项奖励1.5万元。 (四)推进贸易方式多元化,提高外经贸企业综合竞争力 1.鼓励开展出口代理制。对全市各类出口企业代理大市外产品出口的,根据其代理出口额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2.扶持发展国家鼓励的进口贸易。对全市各类外贸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以及资源性产品,进口额有增长且名列全市前十位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前11-20位的企业每家奖励8万元。国外先进技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进口时登记备案并对外支付外汇的技术引进项目;先进设备指企业进口的设备中除国家有关部门修订的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产品;资源性产品指进口商品海关HS编码中第26、27、44、47、51、72、74、75、76、78、79、80、81章中的产品。 3.鼓励开展加工贸易。对年加工贸易出口额较上年有所增长且加工贸易出口额2亿美元以上并名列全市加工贸易出口额前五名的全市各类出口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加工贸易出口额2000万美元以上且年加工贸易出口额增量名列全市前15名的全市各类出口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人民币。 4.提高加工贸易管理质量,引导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资质升级。对当年被海关评为加工贸易A类等级的各类加工贸易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人民币。对当年实行与海关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做好“两反两保”工作,完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高企业国际市场应对能力 1.对积极应对国外“两反两保”和贸易投资壁垒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和组织单位给予一定的资助。 2.对运作规范、咨询服务效果显著的WTO服务中心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3.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为企业服务的品牌商品公共性宣传推介、办事咨询渠道、商品信息渠道、客户信息渠道等。 二、注重质量,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一)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浙洽会”、“消博会”等大型经贸活动。 (二)强化开发区载体建设,启动新一轮开发建设 1.对省市级开发区新区域扩容、开发建设补助。根据省市级开发区新区域扩容、基础设施投入和新落户项目三方面情况,在综合考评基础上给予补助。奉化、宁海、象山经济开发区享受双倍补助标准。具体办法另定。 2.对省市级开发区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完成市里下达的开发区年度利用外资考核目标,按照省市级开发区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对被评为先进省市级开发区的给予一定奖励。 (三)对招商引资项目引荐者进行奖励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施奖励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1〕51号)规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 (四)加强重点外资项目的引进工作 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外资大项目、重大的世界500强投资项目、基础设施项目、高科技及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的责任单位,根据外资到位情况,对项目责任单位的推进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具体办法另定。 (五)推进招商方式多元化,进一步拓宽引资领域 大力推进“以民引外”工作,提高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水平。积极开展境外委托招商工作,对境外委托招商的经费支出给予一定资助。 (六)加强招商引资基础工作 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四库一系统”建设、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共享、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国内外招商引资活动等招商引资基础性工作及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三、抓住机遇,推动企业“走出去” (一)鼓励企业到境外设立贸易中心及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等业务 对全市各类企业新办境外加工贸易、境外资源开发、境外收购、境外企业上市项目,按中方实际投资额给予每个项目3-15万元补助;对在境外新设立的重点贸易中心(专业市场),按照实际投资额和经营效果,给予一定补助。 (二)设立宁波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基金 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基金,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的开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鼓励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鼓励全市各类企业开展境外承包工程、境外资源开发及援外工程,对境外营业额基数内每美元奖励0.005元人民币,超基数部分境外承包工程、境外资源开发每美元奖励0.015元人民币,援外工程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境内外资工程营业额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015元人民币。 (四)帮助企业减少风险、降低融资成本 对生产型、资源开发型、工业园区、贸易中心等境外投资项目及境外实施的承包工程,对项目投资单位在国内投保的境外投资、境外工程保险及相关担保业务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对企业在境外投议标、履约、预付款的保函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 (五)扶持“走出去”促进工作 安排“走出去”推进经费,用于“走出去”咨询、管理服务平台的建立及促进机构的鼓励。 四、创造有利条件,减轻外经贸企业负担。加大对外经贸企业的金融扶持 推动企业开展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及出口信用保险保单项下的融资业务。支持企业获得中国进出口银行各类进出口信贷。2006年市外经贸局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推荐一批经营好、信誉佳的企业申请进出口信贷。 五、支持培育和吸引各类人才,提高外经贸人才竞争力 (一)对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外经贸人才招聘引进工作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二)对2006年全市各类出口企业在职职工参加的各类外销员、单证员、报关保检员、出口退税办税员以及外贸财会人员培训,考试后取得证书的,培训费按一定比例补助。 (三)对全市各类出口企业引进和培训外经贸高端人才,如跨国经营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六、实施对开放型经济的考核、奖励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市科技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单位在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及为开放型经济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予以一定奖励。 七、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