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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财政今年安排1500万元经费,重点项目可获25%到35%研发经费补助
2006-03-14
市本级财政今年安排1500万元经费,重点项目可获25%到35%研发经费补助 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最近制定出台的《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研发项目经费补助暂行办法》中规定,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研发项目可获得企业投入研发经费25%到35%(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的政府财政补助。该暂行办法的出台是贯彻全市创新大会精神、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一项举措。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上年度必须有新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才可给予资助。这里指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企业拥有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符合《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技术秘密等。  根据该暂行办法,企业申请该补助,除了必须有自主知识产权外,还要求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5%(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额占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总额50%以上,且申请补助年份有重点研发项目(重点研发项目指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研发新增投入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且有知识产权目标的项目)。  根据该暂行办法,对重点研发项目的研发补助将视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和企业研发情况确定:企业上年度有发明专利的,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35%;有实用新型专利的,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30%;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未曾获得本《办法》补助的企业技术秘密产品等其中之一的,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25%。重点研发项目补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今年市本级将安排约1500万元资助重点研发项目,县(市)区也将作相应的配套补助。附: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研发项目经费补助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甬政发[2005]73号)精神,规范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研发项目经费补助(以下简称研发补助)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促进和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研发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认定次年起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含市级,下同); (二)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达到5%(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达到3%); (三)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额占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总额50%以上,且申请补助年份有重点研发项目; (四)企业上年度有新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 (五)申请研发补助的企业应按规定列支技术开发经费,单独设立明细账,并应与报送统计和税务部门报表的数据相一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开发经费,是指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维修费、样机(样品)购置费、能源材料费、专利事务费、技术咨询费和技术转让费、试验外协费、鉴定(验收、论证)费、研发人员工资与差旅费等,其中研发人员工资与差旅费支出不超过技术开发经费的40%(软件企业不超过60%)。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拥有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符合《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技术秘密(简称企业技术秘密,下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研发项目,是指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研发新增投入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且有知识产权目标的项目。每家企业当年限报一项重点研发项目。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重点研发项目补助额按下列方法计算: 重点研发项目补助额=重点研发项目投入×研发补助比例 重点研发项目投入是指用于该项目研发的新增投入; 研发补助比例视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确定:上年度有发明专利的,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35%;有实用新型专利的,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30%;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未曾获得本《办法》补助的企业技术秘密产品等其中之一的,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25%; 重点研发项目补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可在宁波科技信息网(网址:www.nbsti.gov.cn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补助)下载申请表,并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研发项目经费补助申请表; (二)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研发项目新增投入经费使用预算表; (三)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经费开支明细表及报送统计、税务部门的相关报表; (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当地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对符合本《办法》补助条件的,在每年4月30日前上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科技局汇总各地科技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和本《办法》规定确定企业研发补助额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同时在宁波科技信息网上发布公告。 第十条 研发补助经费总额按市、县(市、区)各50%的比例拨补。市级研发补助经费在科技创新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研发补助经费应按规定专款专用。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研发补助经费的使用进行抽查,发现申报补助弄虚作假的,或不按规定使用研发补助经费的,除按规定予以处理外,并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其三年获得本类科技项目资助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