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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宁波市财政局《印发2005年度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05-05-13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宁波市财政局《印发2005年度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甬外经贸计财[2005]31号 2005年4月21日 各县(市)、区外经贸(发)局、财政局,各有关进出口企业: 为保持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将《2005年度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度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进一步转变增长方式,提高我市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2005年扶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优化外贸结构,提高外贸竞争能力 (一)不断调整和优化出口产品结构 1、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全市各类生产型外贸企业、原市属流通性外贸公司全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幅23%以上(含23%)且出口规模列全市前十位,或全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量列全市前十位,或在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现代农业四类高新技术产品中全年出口增幅在23%以上且出口规模列全市前十位的,每家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以上奖励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对全市各类软件出口企业软件出口,按收汇核销额每美元奖励0.10元。 2、大力发展外向型农业。对年出口地产农产品50万美元以上的全市各类出口企业,以上年地产农产品出口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对上年农产品出口无实绩的各类出口企业,按发生的上述商品出口额相应减半奖励。 (二)不断调整和优化贸易方式 1. 各县(市)、区加工贸易出口在完成市里考核指标基础上,对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5亿美元以下且加工贸易出口增幅高于全市平均20个百分点,或对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5亿美元以上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15个百分点,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3.5亿美元以上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10个百分点,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5.5亿美元以上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市区,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人民币。 2. 对原市属各类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加工贸易出口规模超过上年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 3. 对各外贸中介服务机构新培育加工贸易企业10家以上且年累计加工贸易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4. 对年加工贸易出口额较上年有所增长且加工贸易出口额2亿美元以上并名列全市加工贸易出口额前五名的全市各类出口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且年加工贸易出口额增量名列全市前15名的全市各类出口企业,一次性奖励12万元人民币。对新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加工贸易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且年加工贸易出口额名列新增企业前十位的全市各类出口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人民币。 5. 对与海关联网,实行海关联网监管的原市属加工贸易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被海关评为加工贸易A类等级的原市属各类出口企业,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 6. 对有关部门在推动加工贸易工作中的优质服务、管理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给予一定奖励。 7. 鼓励开展出口代理制。对原市属各类出口企业代理大市外产品出口的,根据其代理出口额,每美元奖励0.08元人民币。 (三)大力推进创牌认证工作,扩大品牌商品出口 1. 对通过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并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近两年无违规违法行为的全市纺织、服装、农产品及其它品牌商品出口企业,以当年出口额较上年有增长为前提,纺织、服装品牌出口企业年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且出口增长实绩居全市前八位的;农产品品牌出口企业年出口额达500万美元以上,且出口增长实绩居全市前五位的;其他品牌出口企业年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以上,且出口增长实绩居全市前十位的;给予每家企业4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 对原市属出口企业2005年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商标,逐国(地区)注册的每件商标补贴3000元;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地区)注册,一次性在五个以上国家(地区)注册的,补贴5000元。 3. 对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在2005年内通过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全市各类进出口企业及通过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通过其他各类管理体系认证的原市属流通性外贸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四)进一步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1. 继续鼓励全市各类出口企业赴境外参展,对符合规定的境外参展给予摊位费补贴,适当加大对新企业、新市场和新产品的支持力度。选择部分影响力较大的境外会展,实施城市品牌战略进行重点布展和宣传。对企业参加国内举办的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出口商品交易会摊位费也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定。 2. 鼓励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减少收汇风险。对原市属各类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保费支出给予30%补贴,但一户企业最高补贴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 (五)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 市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对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为企业服务的品牌商品公共性宣传推介、办事咨询渠道、政策宣传渠道、商品信息渠道、客户信息渠道。对参加宁波市进出口商品网上交易会的新增出口企业给予一定补贴。 (六)帮助企业做好应对“两反一保”等工作,积极开展WT0咨询服务,提高外贸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应对能力 安排专项资金,制定和完善相关办法,奖励积极应对国外“两反一保”和贸易投资壁垒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和组织单位。资助企业参加由有关部门组织的赴境外抗辩、交涉、游说、参加听证会等活动。支持有关部门做好涉及公平贸易的预警、研讨、考察等相关工作。对运作规范、咨询服务成效显著的WT0咨询服务中心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七)支持培育和吸引各类人才,提高外经贸人才竞争力 积极引进和培育外经贸人才。对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外经贸人才招聘引进工作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对2005年全市各类出口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各类外销员、单证员、报关报检员、出口退税办税员以及外贸财会人员培训,考试后取得证书的,培训费按一定比例补助。 凡参加市里组织的国(境)外经贸人才培训的单位按一定比例免收培训费,并按规定的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免收一定比例费用。 二、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一)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浙洽会”、“消博会”等大型经贸活动及境内外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二)强化开发区引资载体建设,启动新一轮开发建设 1. 省市级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奖励金额按各开发区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与相应奖励标准核拨。为促进各开发区利用外资的协调发展,奉化、宁海、象山经济开发区奖励标准加倍。 2. 省市级开发区考核评比奖励。完成市里下达的开发区年度利用外资考核目标,按照省市级开发区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对评为先进省市级开发区的给予一定奖励。 (三)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进行奖励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施奖励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1]51号)规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对市级部门推进、引荐外商投资项目成绩突出的,也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贴。进一步拓宽引资领域,深入开展“以民引外”、“以外引外”和服务业及基础设施利用外资工作,安排专项资金兑现市政府[2004]92号文件奖励及补助。 (四)突出引进大项目,加强招商引资的基础工作。 为推进外商投资大项目尽快落户,对经批准的外资制造业大项目、服务业项目、基础设施及高科技项目的责任单位,根据外资到位情况,对项目责任单位的推进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具体办法另定) 为加强招商引资的基础工作,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两库一系统”建设。 三、大力推进境外加工贸易的发展,拓展外经合作领域 (一)鼓励企业到境外设立贸易中心及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等业务 对全市各类企业境外加工贸易、境外资源开发、境外收购、境外企业上市项目,按中方投资额给予每个项目3-10万元补助;对在海外设立的重点贸易中心(专业市场),按照投资额和经营规模,给予一定补助。 (二)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及国标承包工程业务 对全市项目单位组织参加的境外承包工程展的摊位费和经批准后设立的境外企业参加境外展销费、博览会的摊位费,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市内企业赴境外参展补贴办法。 对全市各类企业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境内外资国际招标项目,符合条件的,根据营业额大小和有关条件,给予适当补助、奖励。 (三)帮助企业减少风险、降低融资成本 对生产型、资源开发型、工业园区、贸易中心等境外投资项目及境外实施的承包工程,对项目投资单位在国内投保的保费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在国内专项融资的利息给予补助。 (四)扶持“走出去”促进工作 安排“走出去”推进经费,用于“走出去”咨询及管理服务平台的建立、组织“走出去”项目考察、洽谈、检查、推介、交流等活动;对运行良好、管理规范、带动作用强的境外企业和机构以及对确定为境外联络点的境外企业和机构给予1-3万元补助。 四、实施对开放型经济的考核、奖励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市科技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单位在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及为开放型经济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予以一定奖励。 五、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