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111号令《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
2004-07-19
海关总署令第111号令《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
货物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企业可以自由处置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吗?
不可以。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
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企业对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可以有哪些处理方式?
企业对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可选择采取向主管海关申请内销、退运、结转、放弃或销毁等处理方式。
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节余料件也是剩余料件吗?为什么节余抖件与剩余料件一并归口为剩余料件进行管理?
是的,节余料件是剩余料件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按照单耗管理办法规定,因改进工艺和改善管理改变单耗,企业应在出口前向海关办理单耗变更手续,海关根据企业加工的实际单耗进行核销,理论上不应有因改进工艺或改善管理而出现节余料件。考虑到企业实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有最小起订量或外商提供的备损件等情况,同时由于企业自身生产的连续性,在加工过程中,无论是节余料件,还是剩余料件,由于都是保税进口料件,应加工复出口,均允许企业继续
加工,或按规定办理内销等手续,因此,统一定义为剩余料件。
残次品仅指制成品的残次品吗?
不是,《办法》第二条对残次品的定义是“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就是说,残次品不仅包括制成品残次品,而且考虑到实际生产加工过程中,半成品及进口电子产品元器件、零部件等存在不良品、废品,故将这部分不良品、废品也纳入残次品进行管理。
企业内销边角料需办理哪些手续?
企业内销边角料,无须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海关按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边角料按内销时报验状态确定的归类征税,免征缓税利息;边角料按内销时报验状态确定的归类属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企业免领进口许口证件;边角料按内销时报验状态确定的归类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海关按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边角料按内销时报验状态确定的归类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免予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企业内销剩余料件、残次品需办理哪些手续?
剩余料件、残次品所对应的进口料件金额占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及以内,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无须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件,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海关征收税款和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剩余料件、残次品所对应的进口料件金额占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内销批准证办理征收税款和缓税利息手续,如相关进口料件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要向海关补交进口许可证件;剩余料件、残次品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企业如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关税配额的,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企业如未按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关税配额的,海关按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并实施处罚后办理核销手续;剩余料件、残次品对应进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企业如何办理剩余料件的结转手续?
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至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另一合同使用的,经海关核定单耗后办理合同核销和料件结转手续。剩余料件转入量增加转入合同的进口总量时,须到原商务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须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海关收取结转料件税款等值的风险担保金后办理结转手续,对已实行台帐实转合同,台帐实转金额不低于结转料件税款金额的,海关同意后免收风险担保金。
副产品一定要复出口吗?若不复出口,企业应如何办理副产品内销手续?
不一定。由于出口合同中未规定副产品应当复出口,所以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复出口,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自由处置副产品,因为《办法》第三条中规定,副产品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移作他用。
若副产品不复出口,应按如下手续办理:企业内销副产品,须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海关按审定的价格、副产品内销时报验状态确定的归类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副产品按内销时报验状态确定的归类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企业还要向海关补交进口许可证件;副产品按内销时报验状态确定的归类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企业如能按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关税配额的,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企业如
未按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关税配额的,海关按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并实施处罚后办理核销手续;副产品按内销时报验状态确定的归类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按规定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企业保税货物受灾该怎么办?
首先,企业应及时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视情派员核查取证。其次,企业向海关报请核销合同时,应向海关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对受灾保税货物的签注意见、保险公司赔款通知书或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以及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第三,对已灭失或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受灾保税货物,若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若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海关按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对虽失去使用价值但可再利用的,海关按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对应原进口料件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若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企业免交进口许可证件;若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企业须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对应进口料件如属于实
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若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若其他原因造成的,企业如能按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关税配额的,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
款;企业如未按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关税配额的,海关按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并实施处罚后办理核销手续。对应进口料件如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若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如失去原使用价值的,海关免予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若其他原因造成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受灾保税货物条款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哪些情况?
《办法》第九条,对不同受灾原因的受灾保税货物区别对待,遵循“不可抗力从宽,非不可抗力从严”的原则。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指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暴风雪、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封锁禁令等。除不可抗力外的其他情况,均属于非不可抗力,如仓库失火、被盗,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损毁等。无论发生何种原因导致的受灾,企业均应首先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因为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
对于企业申请放弃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海关如何处理?
可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海关凭企业申请和海关受理企业放弃货物的有关单证海关核实无误后予以核销;经海关核定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海关凭企业申请和海关受理企业放弃货物的有关单证海关核实无误后予以核销;对按规定需销毁处理的,由企业负责销毁,海关凭有关销毁的证明材料予以核销。
《办法》是否适用所有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不是。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的管理。
企业在办理剩余料件、残次品及受灾保税货物通关手续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企业应按货物中所包含的原进口料件品名进行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加注“剩余料件”、“残次品”、“受灾保
税货物”字样。
企业在办理边角料、副产品通关手续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企业应按“边角料”、“副产品”的现状品名进行申报,副产品还要在报关单“备注”栏加注“副产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