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局保监会联合发布《通知》境内保险可办境外再保险
2003-09-19
国家外汇局保监会联合发布《通知》境内保险可办境外再保险
人民币保险境外分保符合条件可购汇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对境内中外资保险公司办理跨境再保险业务所涉及的购汇和对外支付的管理问题制定了规定。
《通知》明确,境内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国内分公司,经外汇局核准具有外汇再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后,可以办理境内保险的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包括将境内的人民币保险和外汇保险向境外分保两大类。
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的外汇保险进行境外再保险分出的,应当持分保帐单或分保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到境内商业银行办理从其外汇经营帐户中对外支付分保款项,不得购汇支付。
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的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时,可以持分保帐单或分保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从其外汇经营帐户中对外支付分保款项。
《通知》还规定了境内保险公司有关跨境再保险业务的统计报告制度。
此外,《通知》首次明确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人民币保险,保险公司将其向境外分保时可向外汇局申请购买外汇支付分保款项:
一是境内保险公司将人民币保险以超赔再保险形式向境外分保时,考虑到超赔再保险一般用于保障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可以按照分保实际需要购汇;二是境内的企业财产险、货运险、船舶险、航空险、航天险、石油险、能源险、建安工程险、责任险、核电站险等人民币保险,如果单笔合同最大保险责任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单一险种累积的人民币保费收入超过公司资本金与公积金的总和,境内保险公司通过合同再保险和临分再保险向境外分出时,可以按照分保需要购汇支付分保款项。
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此举满足了保险公司跨境再保险业务发展的外汇需求,有助于境内保险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分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