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签署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2003-09-19
内地与香港签署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6月29日在香港达成《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商务部安民副部长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梁锦松司长,共同签署了《安排》文本以及有关磋商纪要。
《安排》协议文本和磋商纪要共二十三条,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便利化三方面。商务部安民副部长在出席香港工商界举行的午餐会上,就“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作了说明。
《安排》对货物贸易的约定是:根据两地货物贸易和海关监管的实际,我们对原产香港的货物分两批实行零关税,即: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将对香港有较大实际利益的273个税目的商品实行零关税。其中包括部分化工产品、纸制品、纺织服装、首饰制品、电子电器产品和钟表等。其次,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对273个税目以外的所有港产品实行零关税。
有关《安排》的服务贸易内容,安民说,自2004年1月1日起,对香港提前实施我们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部分开放承诺,许多行业对港资企业取消股权限制,允许独资经营,降低了对港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资质条件等门槛,放宽地域和经营范围的限制。同时,一些我们对WTO成员没有承诺的领域也对香港开放。
“香港公司”的界定是实现两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前提。我们按照使香港整体经济受益的原则, 参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则制定“香港公司”界定标准,即凡是按香港的法律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一定年限、聘用香港员工、向特区政府纳税的,都是“香港公司” ,都可以享受《安排》规定的优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