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级混合油进口管理有新规
2003-11-11
饲料级混合油进口管理有新规
为加强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护养殖业生产,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日前国家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就进口饲料级混合油(含作饲料用的使用过的混合植物油)管理作出了规定。
公告指出:凡向我国出口饲料级混合油的境外企业,必须按照《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取得登记许可证后方可进口;饲料级混合油生产企业申请进口登记时,须提供生产国检测权威机构出据的安全检测数据,样品复核检验结果与质量标准、卫生指标不符的,不于登记;进口饲料级混合油必须用洁净、无污染的金属或塑料容器分装,不得用盛装过化学药品和其他可能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得容器分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