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届东盟货主协会联合会年会简况
2003-11-11
第26届东盟货主协会联合会年会简况
第26届东盟货主协会联合会年会,由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作为东道主,于2003年10月19-21日在北京举行。参加此次年会的有:东盟货主协会联合会会员印度尼西亚全国货主协会、菲律宾货主局、马来西亚全国货主协会、新加坡配货人理事会、泰国全国货主协会;联系会员澳大利亚最高货主协会、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香港付货人委员会、韩国货主协会、澳门付货人委员会、孟加拉货主协会和斯里兰卡货主协会;观察员日本货主协会。
会议的内容广泛,包括着重说明成员工作成就和活动的国别报告、THC(码头作业费)和其它附加费问题、海运安全、远洋运费、电子数据交换以及规范木材包装材料、电子箱封、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第502号决议以及东盟货主协会联合会的未来方向。
年会讨论的重点是THC问题。会议听取了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就THC问题与班轮公会正在进行斗争的最新情况。班轮公司在中国征收THC是从2002年1月15日开始的。与会货主组织对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挑战班轮公司征收THC的合法性表示强烈支持和承诺,因为班轮公司征收THC违反了惯例和《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规定,附加费应具有临时性质。自从1990年以来不断推行的THC直接违反了这个守则。
所有代表确信,通过一致行动对付班轮公会,将能成功地迫使班轮公会取消THC。
会议对于班轮公司单方面频频提高运价以及通过集体行动推高运价的能力表示失望。与会货主组织一致认为,要通过各国的和国际性组织的努力,取消对班轮公会的反垄断豁免权,坚持班轮公司应与其它行业一样实行自由市场原则。
关于海运安全问题,会议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反对恐怖主义行动,支持政府和业内为了船货完整安全而采取的安全措施。我们痛恨班轮公司利用这方面的需要不与货主协商征收附加费来剥削货主的做法。
会议认为有必要实行食品和农业组织(FAO)有关木材包装材料的规定即ISPM第15号规则。为了有秩序地过渡到这一规定的实施,会议支持至少有6个月的调整期,期间有关各方或政府有足够时间实施这一规定。
会议重申,有必要在货主组织之间进行对话和磋商,通过积极参与地区和国际间关于贸易和海上运输的论坛,例如东盟海事和运输工作组、亚太经社理事会和国际商会,以制定共同的战略来对付货主面临的复杂问题。
会议一致认为,一个全球性的论坛是通过协调一致立场应对挑战的合适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