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制5月1日起施行
2004-06-18
企业年金制5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外公布了于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该办法有3大亮点与新意。 一是扩大了企业年金的适用范围 新办法规定只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二是首次明确了企业和职工缴费额度 新办法明确了企业和职工缴费额度—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在企业和个人年金费用分摊方面,新办法也由原来的主要由企业负担修改为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加大了个人缴费责任。并指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三是企业年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化 新办法指出,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1/3。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规定了托管人的资格,即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管理;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年金资产管理方面,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