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设立市外经贸企业协会监事会征求意见的函
2015-07-29
各会员单位:
根据本协会工作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对协会业务活动和财务的监督,市外经贸企业协会拟设立监事会。经2015年7月24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现征求各单位意见:
一、修订协会章程。拟在协会章程第四章增设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按《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监事会制度》进行管理和运作。”原有的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以此类推。
二、拟订《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监事会制度(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三、监事会成员建议名单:
    监事长:宁波海洋纺织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书记 周锦富
企业简介:宁波海洋纺织品有限公司系本协会会员企业。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集工贸为一体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专业外贸公司
公司先后多年被浙江省委省政府、宁波市委市政府授予浙江慈善奖、诚信民营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外贸先进企业、银行资信等级AAA级企业等荣誉称号,2011年公司创建的欧家品牌分别被宁波市外经贸局和宁波市工商局授予宁波出口名牌”和“宁波市知名商标”的荣誉称号
副监事长:宁波康楠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国萍
    企业简介:宁波康楠服饰有限公司系本协会会员企业。该公司创立于1992年,是国内一家实力雄厚,专业从事设计、生产男女高档时装的企业,拥有别具一格的服装定位和灵活的市场竞争机制,其领衔产品——西服的年生产力可达50万套。公司拥有先进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每套康楠西服要通过236道生产工序的精工细作,完全以国际标准生产具有国际品牌品质的优质西服。
几年来,公司坚持“名牌树企、创新兴业”战略,走“质量效益型”之路,生产的出口服装交验合格率始终保持100%,优良品率逐年上升,深受客户好评。2011年,在“我心目中的宁波品牌”评选活动中获得“消费者喜爱品牌” 称号,以及在“十五年来市民最喜爱的15个宁波服装品牌”评选活动中获得“市民最喜爱的服装品牌”称号。康楠服饰有限公司已发展成为我省一个有较大影响和发展潜力的服装品牌。
目前,公司正在向集团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现有三家子公司,分别为宁波斯迈尔服饰有限公司,以及在法国注册的康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阿联酋注册的卡泽罗贸易有限公司。
    监事会成员:宁波中冠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 沈锭荣
企业简介:宁波中冠工贸有限公司系本协会会员企业。该公司是一家综合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工贸型企业。拥有独资工厂——上海中冠箱包有限公司,专业生产各类中高档女包,背包,旅行包,拉杆箱等。本着致力为客户提供高质量产品、合理的价格、准确的交货期、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宗旨,秉承“以质量求生存,信誉求发展”的经营理念,产品远销欧美、日本、南美洲、澳大利亚等60余个国家和地区,赢得了客户一致的好评,目前已经和诸多的国际品牌建立了合作关系。
作为箱包企业,中冠一直致力于开发自己的品牌,现注册拥有的VASTAR商标已成功获得宁波市知名商标称号,并先后在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20余个国家注册。
以上意见请审议。如有不同意见,请在2015年8月8日之前书面回复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施晓路,电话:87178076,传真:87327997。
 
 
                                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秘书处
                                           2015年7月28日
 


 
附件:
 
 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监事会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和运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协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监事一名。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 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第六条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七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本协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 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 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 对本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 对本协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十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 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 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应按照工作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监督工作。监事会应及时掌握协会运行中的重大情况,实施重大监督事项报告制度,对协会在运行中已经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协会及协会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纪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协会登记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监事要求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由监事长决定;当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应及时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的前七天,应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由监事长签发,报送理事会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指定监事执行,并由指定监事向监事会报告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做好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记录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监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