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04-05-27
编者按: 3月24日,海关总署公布了第一批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这将进一步推进企业按照“红名单”进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规范行为,积极配合海关管理,模范遵守海关法律、法规、规定,促进我市进出口贸易快速、健康地向前发展。为使我市更多的企业进入“红名单”,现将海关有关规范进出口经营行为的规范标准、“红名单”进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等文件登载如下,以利企业遵照执行。 宁波海关关于规范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企业的管理办法(试行) (2003年1月6日实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宁波关区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防范和控制企业管理风险,鼓励企业守法经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根据海关总署提供的宁波关区重点企业名单和关区实际情况确定的对其进出口经营行为实施规范的试点企业,试点企业每年确定一批(2002年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一)。 第三条 根据海关总署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的要求,制定《宁波海关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规范》(附件二)、《宁波海关对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账簿、单证设置的管理规范》(附件三)。 第四条 海关与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备忘录”,备忘录采用固定格式,明确海关、企业、政府三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五条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其进出口经营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提出申请并经宁波海关验收审核,可以被评定为“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规范企业”(以下简称“试点规范企业”)。 (一)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二)在海关注册登记2年以上且在2年内无走私、实体性违规情事发生(至申请日止满2年); (三)对照企业的自身经营情况,认为符合《宁波海关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规范》、《宁波海关对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账簿、单证设置的管理规范》相关标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四)接受过海关相关法律法规、通关、保税等方面业务的培训。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六条 企业申请时应当向主管地海关企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内容有弄虚作假或所呈不实者,海关两年内不受理“试点规范企业”的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应随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二)宁波海关印发的“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规范企业申请表”(附件四), 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年审合格证明,企业上年度主要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下半年进行评审,还应提交当年半年度会计报表); (四)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五)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六)企业二年内的奖惩信息。 第七条 各主管地海关企业管理部门接受企业的申请后,应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同时组织力量根据“试点规范企业”评定标准对企业进行验收,填写《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规范企业评定意见表》(附件五)并出据验收报告报调查局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企管处”)。对已评定的“试点规范企业”的资格取消,根据对“试点规范企业”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主管地海关可直接开展核查,各业务职能部门也可向企管处提出意见,企管处将意见转交主管地海关,由主管地海关负责组织核查,核查后确发现有不符合“试点规范企业”标准的情事,主管地海关填写《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规范企业资格调整表》(附件六)并出具核查报告报企管处。 第八条 企管处将《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规范企业评定意见表》、验收报告和《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规范企业资格调整表》、核查报告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各业务职能部门征询意见,各业务职能部门根据部门监管重点和“试点规范企业”评定标准在《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规范企业评定意见表》和《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规范企业资格调整表》中本部门意见栏内提出是否同意该企业申请成为“试点规范企业”和“试点规范企业”取消资格的意见,如认为企业存在不符合“试点规范企业”标准的情事,应反馈具体处理意见。 第九条 各业务职能部门自收到征询意见的电子邮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将《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规范企业评定意见表》或《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规范企业资格调整表》向企管处反馈意见,规定期限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作同意。 第十条 企管处对各职能部门反馈的《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规范企业评定意见表》和《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规范企业资格调整表》进行汇总、提出初审意见,再由各职能部门盖章或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条 企管处按通过初审的申请企业名单填写《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规范企业征求意见表》(附件七),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发送市外经贸局、市经贸委、市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市国税局等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征求评审意见,上述各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评审意见,上述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无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二条 企管处汇总整理通过初审的申请企业资料,结合其他政府部门评审意见,报主管关长审定。 第十三条 对经主管关长审定,评为“试点规范企业”或取消“试点规范企业”资格,宁波海关以关发文的形式通报全关区,并在“宁波海关公共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评定或取消“试点规范企业”的文件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管地海关将海关评定或调整意见以通知书形式送达企业。 第十五条 对已经调查、缉私等部门立案调查有重大走私或违规嫌疑的企业,在案件未审结前,海关暂不对“试点规范企业”资格进行调整。经有关部门建议,由企管处报主管关长审批后,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试点规范企业”由企管处登记在册,该企业可以在办理海关业务时可享受下列海关便利: (一)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 (二)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经企业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凭企业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三)企业优先实行“提前报关、实货放行”、快速转关等海关快捷通关措施; (四)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可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企业申请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可优先办理。对从事外发加工的企业,免收风险担保金; (五)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在做封样留存后,免予取样化验; (六)优先办理联网报关、无纸通关、网上支付等电子口岸推广项目; (七)出口货物正常情况下,海关在收到船公司清洁仓单电子数据后(转关出口货物收到口岸电子回执抵达后)3天内签发外汇核销证明联和出口退税证明联; (八)海关规定的其他便利措施。 第十七条 海关通过加强风险分析、适时开展稽查等方式对“试点规范企业”实施后续管理,确定企业规范的真实性: (一)以企业为单元,收集、分析风险信息。 (二)以企业和进出口货物的分类管理为主导,实施风险分析与评估,进行风险决策与处置。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稽查,对“试点规范企业”的规范情况做进一步跟踪认定。 第十八条 对已获得“试点规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取消其“试点规范企业”荣誉称号: (一)进出口行为构成走私罪或走私行为较为严重的; (二)发生实体性违规,情节较严重的; (三)违反《宁波海关对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账簿、单证设置的管理规范》相关条款,擅自更改账簿、单证设置及保管规定的; (四)无正当理由当年不按期核销手册的; (五)主观责任造成当年报关差错超过报关总单数3%的; (六)当年程序性违规超过3次,并且超过办理海关手续总数量3%的; (七)不按照海关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的; (八)不按时年检、年审的; (九)被工商、税务、外管、银行等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评定为信用最低等级的; (十)海关规定的其他标准; 对被取消荣誉称号的企业,海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取消海关便利; (二)将取消“试点规范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通报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并在“宁波海关公共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三)企业进出口时,加强查验及化验; (四)海关两年内不接受该企业的“试点规范企业”申请; (五)海关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十九条 对未按照《宁波海关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规范》、《宁波海关对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账簿、单证设置的管理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的企业,海关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 (二)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时,加强查验和化验; (三)海关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 通关管理处根据确定的“试点规范企业”和取消资格的“试点规范企业”在通关通道中设定相应的标识,各关(处)和通关现场则应根据类别标识和提示予以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被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暂停其享受的海关便利,由通关管理处在通道中设置标志,业务现场通过加强查验和稽查对其实施重点监控。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和各关(处)对所查处的走私违法案件及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应在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生效或其他具体违法行为经过法定程序被予以认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有关材料报企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关(处)企业管理部门应建立“试点规范企业”管理档案,档案包括适用“试点规范企业”管理的企业档案及评定或调整的有关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波海关调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波海关规范企业验收操作规程(试行) (2003年1月6日实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海关关于规范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企业的管理办法(试行)》(甬关调发〔2003〕3号)、《宁波海关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关调发〔2003〕193号),为规范宁波关区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验收工作,结合宁波关区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实际,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宁波关区企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成为“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的验收及取消“规范企业”称号工作。 第三条 企业符合海关“甬关调发〔2003〕193号”文件所附对应三种类型企业规范标准(以下简称《规范标准》)之一要求的,可以向主管地海关申请“规范企业”称号,被海关验收通过后,享受海关规定的便利服务措施。对获得“规范企业”称号的企业,若出现不符合“规范企业”要求情事的,企业管理部门按照本规程程序,取消其称号。 第四条 主管地海关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力量根据本操作规程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规范企业”称号并提供海关规定的便利优惠措施。 第五条 主管地海关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管部门”)、调查局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企管处”)应建立“规范企业”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企业申请材料、MOU文本复印件、验收材料、审批材料、《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通知书》、《取消 “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资格通知书》。 第二章 验 收 第六条 企管部门接受企业申请,应当要求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宁波海关印发的《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规范情况表》(见附件2)。 第七条 企管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并且提交的《企业规范情况表》中,各项内容均“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企业,海关接受其申请;否则,不接受申请。 企管部门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力量根据《规范标准》对企业规范情况进行实地验收,验收人员不得少于2人。实地验收时,验收人员对照《企业规范情况表》对企业在内控管理、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管理、海关业务行为、海关监管货物管理、财务账册设置、单证资料保管等六方面的实际规范情况,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如实填写《企业规范情况表》,并由验收人员签署姓名及验收日期。 企业守法管理系统开发完成后,验收人员需将《企业规范情况表》内容录入该系统。 对《企业规范情况表》中没有涉及的《规范标准》中列明的规范要求,企管人员要通过相关系统查阅相关企业规范数据。企管人员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经科、处长审批同意拟确定为“规范企业”的企业名单以书面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报企管处。报批格式见附件3《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报批名单》。 第八条 企管处规范企业岗位人员对报批的《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报批名单》进行初审、汇总,填写《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征求意见审批表》(见附件4),并及时通过处收发员以电子邮件形式报调查局,调查局以电子邮件形式将《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征求意见审批表》发送各业务职能部门征询意见,各业务职能部门根据部门监管重点和《规范标准》在《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征求意见审批表》上签注是否同意名单企业申请成为“规范企业”的意见,如认为某企业存在不符合“规范企业”标准的情事,应列明该企业名称及存在问题。 第九条 各业务职能部门自收到电子邮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将《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征求意见审批表》向企管处收发员反馈意见,逾限未反馈意见的,视作同意。 第十条 企管处规范企业岗位人员对各职能部门反馈的《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征求意见审批表》进行汇总,提出初审意见,经处、局两级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主管关长审定。 第十一条 经主管关长审定同意后,企管处规范企业岗位人员对评为“规范企业”的企业登记在册,并以关发文的形式通报全关区,在“宁波海关公共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主管地海关自确定“规范企业”的文件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通知书》(见附件5),并送达确定“规范企业”称号的企业。 第三章 资格取消 第十三条 主管地海关如发现“规范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规范企业”称号: (一)进出口行为构成走私罪或走私行为较为严重的; (二)海关年审年度内发生实体性违规超过3次的; (三)违反《规范标准》相关条款,擅自更改账簿、单证设置及保管规定的; (四)无正当理由当年不按期核销手册的; (五)主观责任造成当年报关差错超过报关总单数3%的; (六)当年程序性违规超过3次,并且超过办理海关手续总数量3%的; (七)不按照海关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的; (八)不按时年审的; (九)被工商、税务、外管、银行等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确定为信用最低等级的; (十)违反《规范标准》的其他规范要求的。 第十四条 企管人员自发现并确认企业符合取消“规范企业”称号条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建议取消该企业“规范企业”称号并报科、处长审批。经审批同意后,企管人员填写《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资格调整表》(附件6),以书面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报企管处。 第十五条 企管处自接到《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资格调整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规范企业岗位人员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局、主管关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经主管关长审批同意后,企管处规范企业岗位人员对取消“规范企业”资格的企业登记在册,并以关发文的形式通报全关区,在“宁波海关公共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主管地海关自取消“规范企业”的文件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取消 “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资格通知书》(见附件7)送达取消“规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企业自被取消“规范企业”称号之日起停止享受海关便利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宁波海关调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标准 (2003年7月18日实施) 进出口生产型企业经营行为规范标准 前 言 本标准用于宁波海关规范进出口生产型企业经营行为工作。 进出口生产型企业可以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参照本标准规范自身进出口经营行为,达到标准要求的可以根据《宁波海关关于规范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企业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验收通过后,享受有关海关便利。 本标准中8.3为申请“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企业的推荐性标准,其它均为申请“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企业的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宁波海关调查局提出。 本标准由宁波海关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海关调查局企业管理处。 本标准起草人:李伟、赵辉峰。 本标准由宁波海关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申请“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的进出口生产型企业在内控管理、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管理、海关业务行为、海关监管货物管理、财务账册设置、单证资料保管等六方面的规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的进出口生产型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公司法》 (1999.12.25发布) 《会计法》 (1985.5.1发布) 《海关法》 (2000.7修订) 《海关稽查条例》 (1997.1.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账薄、单证管理规范》 (2002.12.6发布) 《海关总署调查局关于做好规范企业行为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2.3.25发布) 《宁波海关关于规范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企业的管理办法》 (2003.1.6发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进出口生产型企业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进口货物用以本企业加工生产为主的企业。 3.2 海关业务行为 企业在办理进出口业务过程中,与海关发生的各类业务行为,包括加工贸易、减免税的审批、监管、核销,企业注册备案、变更、年审的审批,货物通关过程中的申报、查验、征税、放行以及交付、核销保证金、保函,接受海关稽查、调查、缉私等查处工作。 3.3 海关业务相关人员 包括企业负责人、业务主管、业务员、报关员和相关财务人员。 3.4 海关单证 指海关制发并确认的有关进出口业务的文件、证明、凭证等,包括《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特定地区、特定企业进口自用物资等记手册》、《进出口征免税证明》、《海关缴款书》、《海关行政性事业收费单据》、《扣留凭单》等。 3.5 财务账册、单证资料 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报关单、合同、发票、协议、运输单据、往来函电、许可证、批件、结汇单、手册复印件及其核销结案表等进出口货物的经营、生产、加工等有关资料。 4 内控管理规范标准 4.1 建有完整的组织及岗位责任制,最高管理层、部门管理层、基层业务人员以及各个部门的职责权限划分明确; 4.2 建有完善的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部门或人员的进出口业务分工和操作流程、进出口单证合同流转和保存、外汇收付及核销、出口退税、批文(配额)等进出口专有权利等的管理内容,其内容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 4.3 建有完善的仓储、物流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海关监管货物的存放、使用、损耗、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内容,其内容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 4.4 建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原材料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使用推荐性标准的企业,还包括在产品、产成品明细账)的设置和会计处理方法等内容,其内容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 4.5 建有完善的行政、人事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专人保管专用印章、手册、报关单、转厂资料及有关进出口资料以及对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管理等内容,其内容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 4.6 建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对海关监管货物采取的特殊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内容; 4.7 上述制度可以分开或合并制订,但内容必须涵盖。制度涉及的进出口业务管理、进出口单证管理、海关监管货物管理、财务管理、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管理等内容,分工明确,监管严密,程序完整,手续齐全,运作有效。 5 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管理规范标准 5.1 熟悉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5.2 具有良好道德品行和个人资信,近1年内无海关违法违规记录; 5.3 具备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知识与资质; 5.4 接受过海关有关培训; 5.5 企业报关员被海关扣分未超过20分; 5.6 企业设有专职岗位办理海关事务; 5.7 企业与本企业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签有劳动局签证的劳动合同; 5.8 企业与本企业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签有海关业务风险责任书。 6 海关业务行为规范标准 6.1 最近2年内(自企业提出申请“规范企业”资格之日计),无走私违法违规行为(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为准); 6.2 如实申报; 6.3 不买卖、伪造、变造海关单证,不使用、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单证; 6.4 及时缴纳海关依法征缴的税、费、款; 6.5 年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6.6 按时核销加工贸易合同、保证金、保函; 6.7 按时参加并通过企业年审; 6.8 无海关统计处罚记录; 6.9 报关单电子申报后,15日内到海关现场交单; 6.10 生产单耗发生变化,及时向海关修改变更; 6.11 海关单证保管得当,无丢失海关单证情事(因不可抗力除外); 6.12 积极配合海关工作,按照海关要求提交所需相关资料,认真协助海关进行货物查验、样品提取、化验、前期验厂、中期核查、后期监管及其他工作; 6.13 积极配合海关稽查、调查、缉私工作,主动反映有悖海关监管要求情事,提供违规违法线索; 6.14 在其他政府执法部门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6.15 遵守海关其他有关规定。 7 海关监管货物管理规范标准 7.1 对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有完善的监控机制和手段,发生报废、毁损、丢失等情形及时向海关报告; 7.2 仓储实行专人管理,仓储保税的料件、残次品、边角料设有鲜明标志,有条件的企业将仓储的保税料件、残次品、边角料与非保税货物分开存放; 7.3 在进口的减免税设备、经营性租赁设备、不作价设备上悬挂或张贴登记卡,详细记录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进口时间、报关单号、价格等信息;对无法或不宜悬挂或张贴登记卡的,单独登记造册进行管理; 7.4 定期清查和盘点减免税进口物资,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在有关账簿中如实反映减免税物资的转让、出借、出租、内部转移、抵押、对外投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丢失等情形; 7.5 企业定期清查和盘点进口保税料件,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面如实反映盘盈、盘亏、报废、毁损、丢失等各种原因导致该类存货的变化,并及时向海关报告。 8 财务账册设置规范标准 8.1 总体要求 8.1.1 严格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8.1.2 企业的会计账簿真实、准确、完整记录和反映进出口货物的进口、出口、储存、加工使用、销售等情况; 8.1.3 会计记录使用中文,经批准记账本位币使用外币的企业,能及时提供账册的中文版本; 8.1.4 在境内法定注册地保存有关账簿、单证,无带出境外情事; 8.1.5 实行由计算机全部或部分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所采用或开发的会计核算软件及有关管理制度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其会计核算账簿、报表定期以计算机打印书面形式或光盘、磁盘等磁性介质存档保存。 8.2 具体要求 8.2.1 涉及减免税物资的“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明细账页面明确标有“减免税进口”字样,入账成本为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不作为“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的减免税物资,在相应明细账中标注“减免税进口”字样; 8.2.2 原材料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采用数量、金额式记账,其二级科目为“国内贸易”、“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对重新入库的边角(废)料按照保税与非保税的料件性质分别入账; 8.2.3 以“委托加工”科目反映保税料件的外发加工和成品或半成品收回; 8.2.4 企业设有专门的备查账册反映企业进口的经营性租赁设备、不作价设备等有使用权但无所有权的设备的进口、使用、处置等情况; 8.2.5 设有辅助账册对来料加工进出口保税料件、受托加工保税料件等非企业所有的存货进行数量核算; 8.2.6 与外商之间涉及进出口货物的往来账款,在编制凭证和登记明细账时,准确登记进出口报关单号、手册号,或单独设置台账登记进出口报关单号码及其相对应的记账凭证号; 8.2.7 企业在登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收入”明细账及有关辅助账册和编制相应凭证时,准确登记进出口报关单号码、手册号,或单独设置台账登记进出口报关单号、手册号及其相对应的记账凭证号,进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与报关单上的其中一个计量单位一致。 8.3 特殊要求 8.3.1 企业在成本核算时,将生产过程中耗用的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分开体现,在成本项目“直接材料”下分别设“保税材料”、“非保税材料”两个细目; 8.3.2 企业在成本核算时,“废品损失”、“边角废料”、“残次品”等损耗区分保税与非保税情况; 8.3.3 企业在成本核算时,产成品明细账根据耗用材料来源不同按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分开设置。其中,保税料件产成品明细账中除反映其数量、单位成本、总成本外,还应具体反映保税料件在产成品中的成本。 9 单证资料保管规范标准 9.1 进出口业务有关资料,包括报关单、合同、发票、协议、运输单据、函电、许可证、批件、信用证、结汇单等,纳入会计档案管理,专人保管; 9.2 建有详实的生产单耗计算方法和相应生产工艺说明材料档案,专人保管,生产单耗发生变化时,及时向海关如实反映; 9.3 加工贸易手册专人保管,在加工贸易手册在申请核销前,复印存档; 9.4 上述保管资料真实、准确、合法; 9.5 按照以下期限保管相应资料: 9.5.1 银行存款与现金日记账保存25年; 9.5.2 仓库库存账包括原材料账、产成品账、生产设备账、委托加工账、受托加工账、边角料、残次品账、入库单、出库单、送货单、退货单、生产通知单(制单、订单)等,保存15年; 9.5.3 反映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他有关账册,保存15年; 9.5.4 一般贸易项下的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进出口报关单、税单、往来业务函电、协议、运输单据、发票、合同等相关单证,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存3年; 9.5.5 保税货物项下的进出口报关单、手册复印件、往来业务函电、协议、运输单据、发票、合同等相关单证,在办结海关核销手续后,保存3年; 9.5.6 减免税货物项下的进出口报关单、减免税批件、往来业务函电、协议、运输单据、发票、合同等业务资料,在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保存3年。 进出口贸易型企业经营行为规范标准 前 言 本标准用于宁波海关规范进出口贸易型企业经营行为工作。 进出口贸易型企业可以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参照本标准规范自身进出口经营行为,达到标准要求的可以根据《宁波海关关于规范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企业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验收通过后,享受有关海关便利。 本标准均为申请“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企业的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宁波海关调查局提出。 本标准由宁波海关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海关调查局企业管理处。 本标准起草人:李伟、赵辉峰。 本标准由宁波海关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申请“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型企业在内控管理、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管理、海关业务行为、海关监管货物管理、财务账册设置、单证资料保管等六方面的规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型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公司法》 (1999.12.25发布) 《会计法》 (1985.5.1发布) 《海关法》 (2000.7修订) 《海关稽查条例》 (1997.1.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账薄、单证管理规范》 (2002.12.6发布) 《海关总署调查局关于做好规范企业行为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2.3.25发布) 《宁波海关关于规范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企业的管理办法》 (2003.1.6发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进出口贸易型企业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进出口货物以一般贸易为主、加工贸易以代理为主,进口货物以非本企业加工生产为主的企业。 3.2 海关业务行为 企业在办理进出口业务过程中,与海关发生的各类业务行为,包括加工贸易、减免税的审批、监管、核销,企业注册备案、变更、年审的审批,货物通关过程中的申报、查验、征税、放行以及交付、核销保证金、保函,接受海关稽查、调查、缉私等查处工作。 3.3 海关业务相关人员 包括企业负责人、业务主管、业务员、报关员和相关财务人员。 3.4 海关单证 指海关制发并确认的有关进出口业务的文件、证明、凭证等,包括《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特定地区、特定企业进口自用物资等记手册》、《进出口征免税证明》、《海关缴款书》、《海关行政性事业收费单据》、《扣留凭单》等。 3.5 财务账册、单证资料 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报关单、合同、发票、协议、运输单据、往来函电、许可证、批件、结汇单、手册复印件及其核销结案表等进出口货物的经营、生产、加工等有关资料。 4 内控管理规范标准 4.1 建有完整的组织及岗位责任制,最高管理层、部门管理层、基层业务人员以及各个部门的职责权限划分明确; 4.3 建有完善的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部门或人员的进出口业务分工和操作流程、进出口单证合同流转和保存、外汇收付及核销、出口退税、批文(配额)等进出口专有权利等的管理内容,其内容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 4.3 建有完善的仓储、物流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海关监管货物的存放、使用、损耗、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内容,其内容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 4.4 建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原材料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的设置和会计处理方法等内容,其内容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 4.5 建有完善的行政、人事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专人保管专用印章、手册、报关单及有关进出口资料以及对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管理等内容,其内容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 4.6 上述制度可以分开或合并制订,但内容必须涵盖。制度涉及的进出口业务管理、进出口单证管理、海关监管货物管理、财务管理、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管理等内容,分工明确,监管严密,程序完整,手续齐全,运作有效。 5 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管理规范标准 5.1 熟悉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5.2 具有良好道德品行和个人资信,近1年内无海关违法违规记录; 5.3 具备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知识与资质; 5.4 接受过海关有关培训; 5.5 企业报关员被海关扣分未超过20分; 5.6 企业设有专职岗位办理海关事务; 5.7 企业与本企业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签有劳动局签证的劳动合同; 5.8 企业与本企业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签有海关业务风险责任书。 6 海关业务行为规范标准 6.1 最近2年内(自企业提出申请“规范企业”资格之日计),无走私违法违规行为(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为准); 6.2 如实申报; 6.3 不买卖、伪造、变造海关单证,不使用、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单证; 6.4 及时缴纳海关依法征缴的税、费、款; 6.5 年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6.6 按时核销加工贸易合同、保证金、保函; 6.7 按时参加并通过企业年审; 6.8 无海关统计处罚记录; 6.9 报关单电子申报后,15日内到海关现场交单; 6.10 生产单耗发生变化,及时向海关修改变更; 6.11 海关单证保管得当,无丢失海关单证情事(因不可抗力除外); 6.12 积极配合海关工作,按照海关要求提交所需相关资料,认真协助海关进行货物查验、样品提取、化验、前期验厂、中期核查、后期监管及其他工作; 6.13 积极配合海关稽查、调查、缉私工作,主动反映有悖海关监管要求情事,提供违规违法线索; 6.14 在其他政府执法部门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6.15 遵守海关其他有关规定。 7 海关监管货物管理规范标准 7.1 对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有完善的监控机制和手段,发生报废、毁损、丢失等情形及时向海关报告; 7.2 仓储实行专人管理,仓储保税的料件、残次品、边角料设有鲜明标志,有条件的企业将仓储的保税料件、残次品、边角料与非保税货物分开存放; 7.3 定期清查和盘点减免税进口物资,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在有关账簿中如实反映减免税物资的转让、出借、出租、内部转移、抵押、对外投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丢失等情形,并及时向海关报告; 7.5 企业定期组织清查和盘点进口保税料件,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面如实反映盘盈、盘亏、报废、毁损、丢失等各种原因导致该类存货的变化,并及时向海关报告。 8 财务账册设置规范标准 8.1 总体要求 8.1.1 严格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8.1.2 企业的会计账簿真实、准确、完整记录和反映进出口货物的进口、出口、储存、加工使用、销售等情况; 8.1.3 会计记录使用中文,经批准记账本位币使用外币的企业,能及时提供账册的中文版本; 8.1.4 在境内法定注册地保存有关账簿、单证,无带出境外情事; 8.1.5 实行由计算机全部或部分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所采用或开发的会计核算软件及有关管理制度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其会计核算账簿、报表定期以计算机打印书面形式或光盘、磁盘等磁性介质存档保存。 8.2 具体要求 8.2.1 企业设有专门的备查账册反映企业进口的经营性租赁设备、不作价设备等有使用权但无所有权的设备的进口、使用、处置等情况; 8.2.2 涉及减免税物资的“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明细账页面明确标有“减免税进口”字样,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不作为“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的减免税物资,在相应明细账中标注“减免税进口”字样; 8.2.3 “库存商品”、“销售收入”明细账的二级科目为“国内贸易”、“一般贸易”、“加工贸易”; 8.2.4 设有辅助账簿对来料加工的进出口保税料件等非企业所有的存货进行数量核算; 8.2.5 代理其他企业进出口货物时,按被代理企业建立相应代理费收入明细账; 8.2.6 企业外发加工的保税料件,根据财务制度,选择相应记账方法做出会计处理; 8.2.7 企业在登记涉及进出口商品的“库存商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及有关辅助账册和编制相应凭证时,准确登记进出口报关单号码、手册号,或单独设置台账登记进出口报关单号、手册号及其相对应的记账凭证号。进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与报关单上的其中一个计量单位一致。 9 单证资料保管规范 9.1 进出口业务有关资料(包括报关单、合同、发票、协议、运输单据、函电、许可证、批件、结汇单等)纳入会计档案管理,有专人负责妥善保存; 9.2 企业建有进出口业务登记台账,详细登记业务部门、业务员名称、进出口业务的性质(代理或自营)、被代理单位、报关单号码、手册号码、进出口时间、核销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规格、申报价格以及收付汇情况; 9.3 上述保管资料及台账真实、准确、合法; 9.4 企业按照以下期限保管相应资料: 9.4.1 银行存款与现金日记账保存25年; 9.4.2 仓库库存账包括库存商品账、入库单、出库单、送货单、退货单等,保存15年; 9.4.3 反映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他有关账册,保存15年; 9.4.4 一般贸易项下的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进出口报关单、税单、往来业务函电、协议、运输单据、发票、合同等相关单证,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存3年; 9.4.5 保税货物项下的进出口报关单、手册复印件、往来业务函电、协议、运输单据、发票、合同等相关单证,在办结海关核销手续后,保存3年; 9.4.6 减免税货物项下的进出口报关单、减免税批件、往来业务函电、协议、运输单据、发票、合同等业务资料,在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保存3年。 专业、代理报关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标准 前 言 本标准用于宁波海关规范专业、代理报关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工作。 专业、代理报关企业可以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参照本标准规范自身进出口经营行为,达到标准要求的可以根据《宁波海关关于规范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企业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验收通过后,享受有关海关便利。 本标准均为申请“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企业的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宁波海关调查局提出。 本标准由宁波海关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海关调查局企业管理处。 本标准起草人:李伟、赵辉峰 本标准由宁波海关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申请“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的专业、代理报关企业在内控管理、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管理、海关业务行为、海关监管货物管理、财务账册设置、单证资料保管等六方面的规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的专业、代理报关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公司法》 (1999.12.25发布) 《会计法》 (1985.5.1发布) 《海关法》 (2000.7修订) 《海关稽查条例》 (1997.1.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账薄、单证管理规范》 (2002.12.6发布) 《海关总署调查局关于做好规范企业行为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2.3.25发布) 《宁波海关关于规范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企业的管理办法》 (2003.1.6发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 专业报关企业系经海关总署批准,专门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代理报关企业系经交通部批准,经营对外贸易仓储服务、国际运输工具服务及代理等业务,兼营报关服务业务的企业。 3.2 海关业务行为 企业在办理进出口业务过程中,与海关发生的各类业务行为,包括加工贸易、减免税的审批、监管、核销,企业注册备案、变更、年审的审批,货物通关过程中的申报、查验、征税、放行以及交付、核销保证金、保函,接受海关稽查、调查、缉私等查处工作。 3.3 海关业务相关人员 包括企业负责人、业务主管、业务员、报关员和相关财务人员。 3.4 海关单证 指海关制发并确认的有关进出口业务的文件、证明、凭证等,包括《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特定地区、特定企业进口自用物资等记手册》、《进出口征免税证明》、《海关缴款书》、《海关行政性事业收费单据》、《扣留凭单》等。 3.5 财务账册、单证资料 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报关单、合同、发票、协议、运输单据、往来函电、许可证、批件、结汇单、手册复印件及其核销结案表等进出口货物的经营、生产、加工等有关资料。 4 内控管理规范标准 4.1 建有完整的组织及岗位责任制,最高管理层、部门管理层、基层业务人员以及各个部门的职责权限划分明确; 4.4 建有完善的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部门或人员的进出口业务分工和操作流程、进出口单证合同流转和保存等管理内容,其内容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 4.3 从事保税仓储、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建有完善的仓储、物流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海关监管货物的存放、使用、损耗、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内容,其内容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 4.4 建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代理费收入明细账的设置和会计处理方法等内容,其内容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 4.5 建有完善的行政、人事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专人保管专用印章、手册、报关单、转厂资料及有关进出口资料以及对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管理等内容,其内容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 4.6 建有完善的海关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对代理报关业务和使用、承运、仓储海关监管货物防范海关业务风险的措施和办法; 4.7 上述制度可以分开或合并制订,但内容必须涵盖。制度涉及的进出口业务管理、进出口单证管理、海关监管货物管理、财务管理、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管理等内容,分工明确,监管严密,程序完整,手续齐全,运作有效。 5 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管理规范标准 5.1 熟悉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5.2 进具有良好道德品行和个人资信,近1年内无海关违法违规记录; 5.3 具备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知识与资质; 5.4 接受过海关有关培训; 5.5 企业报关员被海关扣分未超过40分; 5.6 设有专职人员办理海关事务; 5.7 企业与本企业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签有劳动局签证的劳动合同; 5.8 企业与本企业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签有海关业务风险责任书。 6 海关业务行为规范标准 6.1 最近2年内(自企业提出申请“规范企业”资格之日计),无走私违法违规行为(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为准); 6.2 如实申报; 6.3 不盗用海关名义向企业或有关人员索要钱物; 6.4 不买卖、伪造、变造海关单证,不使用、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单证; 6.5 非报关员不从事报关业务; 6.6 不出让报关资格供他人从事报关业务; 6.7 不盗用、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报关业务; 6.8 报关员按时参加年审,未通过年审报关员不超过两名; 6.9 企业按时参加年审并通过; 6.10 企业年报关差错率在2%以下; 6.11 无海关统计处罚记录; 6.12 报关单电子申报后,15日内到海关现场交单; 6.13 海关单证保管得当,无丢失海关单证情事(因不可抗力除外); 6.14 经营保税仓储业务或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的代理报关企业,妥善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无发生因保管不善造成的保税货物丢失、严重毁损等情事; 6.15 积极配合海关工作,按照海关要求提交所需相关资料,认真协助海关进行货物查验、样品提取、化验及其他工作; 6.16 积极配合海关稽查、调查、缉私工作,主动反映有悖海关监管要求情事,提供违规违法线索; 6.17 在其他政府执法部门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6.18 遵守海关其他有关规定。 7 海关监管货物管理规范标准 7.1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的代理报关企业,对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有完善的监控机制和手段,对报废、毁损、丢失等情形,在有关业务记录中如实反映,并及时向海关报告; 7.2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代理报关企业,仓储实行专人管理,仓储的海关监管货物设有鲜明标志,有条件的企业将仓储的海关监管货物与非海关监管货物分开存放;定期清查和盘点海关监管货物,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丢失等情形,在有关业务记录中如实反映,并及时向海关报告; 8 财务账册设置规范标准 8.1 总体要求 8.1.1 严格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8.1.2 企业的会计账簿真实、准确、完整记录和反映代理费及进出口相关费用的收、支情况; 8.1.3 会计记录使用中文,经批准记账本位币使用外币的企业,能及时提供账册的中文版本; 8.1.4 在境内法定注册地保存有关账簿、单证,无带出境外情事; 8.1.5 实行由计算机全部或部分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所采用或开发的会计核算软件及有关管理制度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其会计核算账簿、报表定期以计算机打印书面形式或光盘、磁盘等磁性介质存档保存; 8.2 具体要求 8.2.1 企业设有专门的备查账册反映企业进口的经营性租赁设备等有使用权但无所有权的设备的进口、使用、处理等情况; 8.2.2 按照被代理企业设置代理费收入明细账; 8.2.3 企业在登记代理费收入、编制相应凭证时,准确登记进出口报关单号码、手册号,或单独设置台账登记进出口报关单号、手册号及其相对应的记账凭证号。 9 单证资料保管规范标准 9.1 企业建有进出口业务登记台账,详细记录业务部门、业务员名称、被代理单位、报关单号码、手册号码、进出口时间、商品名称、数量、规格、申报价格等内容; 9.2 企业建有进出口单证资料流转登记台账,详细记录报关单、税单、合同、发票、协议、函电、许可证、批件、结汇单等名称、被代理单位、交接日期、交接人员以及涉及的报关单号码、手册号码; 9.3 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代理报关单位,设有完善的仓储业务登记台账,详细记录被代理单位、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报关单号码、进出库时间、承运车辆、承运司机等; 9.4 经营保税货物运输业务的代理报关单位,设有完善的保税货物运输业务登记台账,详细记录保税货物的承运车辆、承运司机、运输时间、起始地、数量、客户名称等; 9.5 代理报关委托书、货物进出库指令单证、货物运输指令单证纳入会计档案管理,有专人妥善保存; 9.6 专人妥善保存被代理单位暂时没有领取的报关单、报关单、税单、合同、发票、协议、函电、许可证、批件、结汇单等; 9.7 上述保管资料及台账真实、准确、合法。 9.8 企业按照以下期限保管相应资料: 9.8.1 银行存款与现金日记账保存25年; 9.8.2 反映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他有关账册,保存15年; 9.8.3 代理报关委托书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存3年; 9.8.4 保税货物仓储合同、货物进出库指令单证、保税货物运输合同、保税货物运输指令单证自相应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保存3年; 9.8.5 被代理单位长期不领取的报关单、手册、合同、发票、协议、函电、许可证、批件、结汇单或其复印件,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存3年。 “红名单”进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被海关评定为适用A类管理;自2001年1月1日以来已通过海关稽查,模范遵守海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海关管理,进出口行为规范,在全国海关无走私、违规记录;同期在当地商务、工商、税务、外汇、银行等部门亦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2002年度进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   ——对列入“红名单”进出口企业的监管措施   “红名单”将全部进入海关H883或H2000通关系统。对“红名单”进出口企业在全国海关提供以下便利:   1.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   2.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   3.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4.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   5.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   6.加工贸易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关可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1)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的;   (2)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   (3)企业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列入“红名单”但不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企业,海关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其进口限制类商品的,也免缴保证金。   7.海关给予“红名单”企业的其他待遇。   “黑名单”  ——“黑名单”进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2001年度至今,被判走私罪并生效,且走私罪行为发生在2000年以后的;2002年度至今,走私案值超500万元,或连续走私二次以上,走私行为发生在2000年以后,由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并已生效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事的,或虽有复议、诉讼但维持原决定的。   ——对列入“黑名单”进出口企业的监管措施   “黑名单”将全部进入海关H883或H2000通关系统。对“黑名单”进出口企业实行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重点监管:   1.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   2.是加工贸易企业的,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3.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   4.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   5.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   6.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   7.降为D类。   8.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部等部门。   9.海关给予“红名单”企业的其他严密监管措施 宁波列入全国“红名单”和“黑名单”的进出口企业 2004年3月24日,海关总署公布了第一批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全国有69家进出口企业列入“红名单”,其中我市“中国石化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荣列其中。 全国有58家进出口企业列入“黑名单”,其中有“宁波保税区菲索利包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宁波三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两家。 " 自2003年至2004年经海关总署和宁波市打私办确定的宁波关区规范企业有243家。 其中宁波贝发集团、浙江远大进出口公司、雅戈尔进出口公司、国成塑料有限公司、中华纸业有限公司已通过验收,成为首批达标企业。" 宁波关区规范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宁波开发区实业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2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星贸易有限公司 3 宁波雅戈尔国际运输有限公司 4 宁波联合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5 宁波港进出口公司 6 宁波丰收进出口有限公司 7 宁波大港海天机械有限公司 8 宁波新华昌运输设备有限公司 9 宁波亚洲浆纸业有限公司 10 宁波成路集团有限公司 11 宁波亚朔科技有限公司 12 台化塑胶(宁波)有限公司 13 宁波住重机械有限公司 14 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 15 台塑集团热电(宁波)有限公司 16 宁波申洲针织有限公司 17 金光食品(宁波)有限公司 18 怡人工艺品(宁波)有限公司 19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基进出口有限公司 20 宁波大榭金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21 浙江万邦浆纸进出口有限公司 22 宁波顶佳进出口有限公司 23 宁波广润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24 宁波康导进出口有限公司 25 宁波鸿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6 宁波远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7 宁波新世纪国际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 28 宁波精胜科技有限公司 29 宁波佳兴科技有限公司 30 中纬积体电路(宁波)有限公司 31 宁波闳光电子有限公司 32 宁波保税区宏和仓储有限公司 33 浙江造船有限公司 34 宁波东方宏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35 宁波市家电日用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36 中工美(浙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37 宁波中轻进出口有限公司 38 宁波金茂进出口有限公司 39 宁波亚虎进出口有限公司 40 宁波居正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 41 宁波宁丰进出口有限公司 42 中成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 43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4 宁波恒良国际经贸合作有限公司 45 宁波金苑进出口有限公司 46 宁波维科精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7 宁波天一进出口有限公司 48 宁波中汇纺织有限公司 49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宁波分公司 50 宁波美博进出口有限公司 51 宁波布利杰进出口有限公司 52 宁波市宁海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53 宁波象山县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54 宁波海顿经贸有限公司 55 宁波宁电进出口有限公司 56 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57 宁波韵升电机有限公司 58 宁波孚宝仓储有限公司 59 宁波宁兴液化储运有限公司 60 宁波申洲世通针织有限公司 61 宁波北仑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62 宁波香豪莱宝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63 宁波音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64 宁波亨润家具有限公司 65 宁波广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66 宁波雅戈尔日中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67 宁波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68 宁波索孚数码系统有限公司 69 宁波万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70 宁波永丰布厂 71 宁波大红鹰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72 宁波博洋纺织有限公司 73 宁波韵升进出口有限公司 74 宁波太平鸟进出口有限公司 75 宁波众鑫印染有限公司 76 宁波华茂进出口有限公司 77 宁波致和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78 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 79 宁波奥克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80 宁波伟绅进出口有限公司 81 宁波巨鹰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82 浙江正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83 宁波中蔺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84 宁波市五金索具有限公司 85 宁波新世纪进出口有限公司 86 宁波神化化学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87 宁波金田冶炼有限公司 88 宁波康宏进出口有限公司 89 宁波京甬进出口有限公司 90 宁波市红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91 宁波赛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92 宁波捷美进出口有限公司 93 宁波市北仑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94 宁波卓力进出口有限公司 95 宁波萌恒工贸有限公司 96 宁波美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97 宁波市豪雅进出口有限公司 98 宁波劝达贸易有限公司 99 宁波盛博进出口有限公司 100 宁波华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101 宁波雷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102 宁波甬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103 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 104 宁波彬彬文具有限公司 105 宁波华康进出口有限公司 106 宁波中瑞进出口有限公司 107 余姚华联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 108 宁波市新宇进出口有限公司 109 宁波富佳电器有限公司 110 宁波山阳特殊钢制品有限公司 111 大建工业(宁波)有限公司 112 车王电子(宁波)有限公司 113 百隆特种纺织品(余姚)有限公司 114 宁波百隆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 115 宁波西摩电器进出口有限公司 116 余姚市商业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117 浙江舜宇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118 宁波亿达电器有限公司 119 宁波屹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20 余姚市新长城贸易有限公司 121 宁波环驰进出口有限公司 122 慈溪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123 宁波锦惠毛绒制品有限公司 124 宁波凯峰电器有限公司 125 慈溪冬宫电器有限公司 126 宁波大发化纤有限公司 127 宁波惠康国际工业有限公司 128 宁波华泰半导体有限公司 129 慈溪永进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130 宁波华芝电器有限公司 131 浙江海通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132 宁波金帅进出口有限公司 133 浙江振邦化纤有限公司 134 浙江卓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135 宁波凯波集团有限公司 136 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137 奇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138 奉化市对外贸易经营公司 139 宁波今日食品有限公司 140 宁波绿之健药业有限公司 141 华尔推剪(宁波)有限公司 142 中机宁波贸易有限公司 143 宁波中化建进出口公司 144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包进出口有限公司 145 宁波海天进出口公司 146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7 宁波瑞达经贸有限公司 148 宁波经济技术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