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论坛 商务部对THC调查结论的意见立场观点
2004-05-20
专家论坛
商务部对THC调查结论的意见立场观点
——货主协会
2月23日,商务部给交通部去函对THC调查结论提出了意见,并阐明了对处理THC问题的立场观点:
一、对《调查结论》和《咨询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一)对《咨询报告》的看法
总的来说,专家组的咨询报告比较客观、公正,尤其是史际春、王永治、杨长春、黎孝先、桑林、高永富、戴冠来等专家以下几点意见表示赞同:
1.THC是运费的组成部分,谁付运费,谁付THC,由船货双方通过运输合同确定。
2.对班轮公会和航运组织串通合谋联合订立协议的垄断行为和滥用优势地位伤害货方利益的行为要应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国际海运条例》等进行处罚。
3.促进船货双方建立协商机制。
4.对班轮公司滥用优势地位进行强制交易的行为政府要提出规范性的指导意见,尽量避免滥用优势地位情形的发生。
(二)对《调查结论》的有关意见
商务部认为《调查结论》在一些原则问题上并没有完全反映《咨询报告》中专家的意见,应重视专家组的正确意见。同时,商务部同意关于THC属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今后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运价协议和各种附加费协议在生效前应当与中国境内托运人或托运人组织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的意见。
但是,对《调查结论》中的一些问题有不同意见:
1.关于码头作业费的支付主体由贸易双方通过买卖合同约定的问题,商务部认为,买卖双方只能确定贸易合同的价格条款,如FOB,CIF,C&F等,价格条款决定由谁支付运费。FOB(离岸价)条款由买方支付运费,CIF或C&F(到岸价)条款由卖方支付运费,这是传统的国际贸易惯例。既然大家都承认THC是运费的组成部分,那么THC就应由支付运费方支付。但目前在中国发生的事实是:不支付运费的中国出口商也要被迫支付THC。
2.关于《调查结论》第二、三部分表述了班轮公会和运价组织联合发通知或公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际海运市场秩序,交通部将给予告诫,责令修改通知或公告,对订立收取THC的协议没有依法备案给予处罚的意见。实际上,货主方面举报的实质性问题是,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联合串通,以垄断和强迫性的手段迫使货主支付THC,使货主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处罚。商务部认为,只给予告诫或责令修改公告是轻率的做法,我们赞同专家组史际春认为的“对违法行为态度过于缓和,起不到实际效果”的意见,应依法加强处罚力度。
3.关于“收取THC协议备案”的提法不妥,因为在国际公约、各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的相关法规都没有就THC进行备案的规定,只有对运价或运价协议要求备案。如果我国实行THC备案制度,等于中国政府承认收取THC是合法的,这将会遭到世界各国和地区货主组织的强烈反对。
4.商务部认为,由交通部监督《调查结论》执行的建议不妥,应由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参与监督执行。
二、对国际班轮公司在我国收取THC的立场观点
THC问题是涉及垄断和反垄断,涉及传统的国际贸易惯例和班轮运输条款遭受破坏,涉及国家利益和外贸货主合法权益遭受侵害、需要维护我国法律法规严肃性的大问题。因此,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商务部的立场观点如下:
(一)班轮公司强行向中国货主收取THC损害了企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据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测算,2002年中国货主支付的THC约为132.5亿元人民币,2003年为172亿元人民币。目前外国班轮承运的比例占80%左右,外国班轮公司拿走了80%的利益。
鉴于目前有80%以上的贸易条款是FOB(离岸价),由买方支付运费,把THC从运费中剥离出来作为一种长期固定的费用转嫁给中国货主,已造成我国的出口成本增加,削弱了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THC的存在,也势必造成买方指定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的现象进一步增多,这对我国的国轮将带来更严重的影响,承运比例将进一步减少,海运外汇收支进一步恶化。同时对我国的货运代理、保险、税收等行业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二)收THC不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并没有实行THC,如美国、非洲和拉美等地区就不收THC。日本虽实行THC,单由船货双方协商解决。有些国家政府,如斯里兰卡和以色列宣布在FOB合同条款下向出口商征收THC为非法,并勒令取消。在某些国家,如澳大利亚、欧盟等地区,征收THC的行为被告上法庭。去年10月19日至21日在北京召开的第26届东盟货主协会联合会年会上,着重讨论了THC问题,会议专门发表了关于反对THC的联合声明。
(三)在运费之外征收THC违反了国际贸易惯例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和中国港口几十年来的习惯做法,THC是包括在运费之中的,我国货主从来不用支付运费之外的THC。在国际贸易术语中,如CIF、FOB等通用的贸易术语对谁付运费的理解是固定的,FOB条款由买方支付运费,CIF条款由卖方支付运费。谁支付了运费,谁就支付了THC。因此,在运费之外单独收取THC是重复收费,违反了传统的国际贸易惯例。
(四)在运费之外另收取THC违反了集装箱班轮运输条款和《海商法》
按照班轮条款,班轮公司管装管卸,要承担堆场到堆场(CY-CY)的一切责任与费用(当然也包括装卸费在内的THC),货主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指定的堆场时起承运人就开始掌管了货物,承运人的提单上一般都标明CY-CY条款。班轮公司把本身应该承担的责任与费用转嫁给中国货主违反了班轮运输条款的内涵。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集装箱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被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因此,货物在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装卸、平移是班轮公司的责任,班轮公司所收取的运费已包括装卸费、平移费在内的THC。
(五)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操纵班轮公司强行向货主征收THC违反了《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关于附加费的规定以及协商的原则是:公会因费用的突然增加和异常增加或收益减少而收取的附加费,应视为临时性的,并要向货主说明收费理由和提供相关资料,并在协商后执行,在情况变化后应立即撤销。
班轮公会在THC问题上从来没有表示过可以协商,只是希望中国货主理解和支持。
班轮公司把THC从运费中剥离开来作为一项长期、固定的收费项目,既不属于《公约》所允许的临时性附加费,也不属于运费的调整范围,严重违反了《公约》关于协商和附加费是临时性的基本原则。
(六)班轮公会和班轮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规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有关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规定和《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班轮公会操纵班轮公司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以同一标准向中国货主征收THC是明显的串通合谋损害货主利益的非法垄断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关于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伤害交易对方利益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班轮公司在向货主收取THC的过程中采取不付THC,就扣发提单,不给订舱,不放货的办法,属于弱势群体的货主只好被迫就范。班轮公司这种行为是典型的利用优势地位强迫货主接受不公平交易条件的强制性行为。
鉴于此事不仅关系广大货主的合法利益,也关系到国家整体利益,同时也关系到维护我国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商务部建议由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组成联席机制,共同研究如何妥善处理THC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