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外贸企业赴新兴市场开拓业务人员人身安全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3-11-13
根据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宁波市外贸企业赴新兴市场开拓业务人员人身安全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外贸企业积极开拓新兴市场,根据《关于印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培育开放型经济新优势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对我市企业派员赴新兴市场开拓外贸业务所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给予全额补助,为加强和规范“外贸企业赴新兴市场开拓业务人员人身安全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兴市场系除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新加坡、香港、台湾外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身安全保险指外贸企业赴新兴市场出境人员人身意外综合保险,其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保障、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障、医疗保障。救援责任为紧急医疗转送、转运回国,遗体/骨灰运送回国服务,亲属探望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贸企业人员为企业正式员工赴新兴市场开拓业务,指境外业务考察、业务洽谈、赴境外参展等活动。投保人员为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在境外时间在1--15天之间的外贸企业赴新兴市场开拓业务的出境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险资金是指从年度市外经贸扶持资金预算中专项安排,对企业赴新兴市场开拓业务人员人身安全保险费用进行扶持的专项补助资金。外贸企业赴新兴市场出境人员综合保险每人每次限保一份。每人具体保险保障金额如下:


 
保险责任项目
保额(人民币:元)
意外身故保障(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烧伤保障)
800000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障
800000
医疗保障
300000
救援责任
救援金额(人民币:元)
紧急医疗转送、医疗转运回国
每次最高上限为 800000 元
遗体/骨灰运送回国服务
每次最高上限为 400000 元
亲属探望等补助
一张经济舱往返机票,住宿项目每日不超过 900 元住宿费且每次事件该项目最高上限为4500元
 


第六条 保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为保险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管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保险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公开招标保险公司、会同财政部门确定保险资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和方式,组织对保险资金使用方向的专题调研,提出年度资金计划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险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会同外经贸部门审定年度资金预算,拨付保险资金,组织对保险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获得保险资金支持的外贸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宁波市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资格;
(二)已向中标保险公司投保“外贸企业赴新兴市场出境人员人身意外综合保险”。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外贸企业,企业人员赴新兴市场开拓业务最迟应于离境前2个工作日将企业投保函传真或电邮给中标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到投保函后经审核确认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出境人员人身意外综合保险保单。对我市有资质展览公司所承办的赴新兴市场.展会项目,由展览公司统一出具我市有资质展览公司赴新兴市场参展投保人身意外保险投保函传真或电邮给中标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到投保函后经审核确认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出境人员人身意外综合保险保单。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终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汇总的《全市企业赴新兴市场开拓业务人员投保情况明细表》报送市外经贸局,由市外经贸局直接预拨资金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对企业和展览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做好审核工作,年度结束后相关资料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经最终清算确认。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对保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不定期开展对投保企业和参保人员的资格审查,在抽查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