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拟修订酒类卫生标准
台湾地区“酒类卫生标准”自
第 5 条 酒类或用于酒类中添加物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异物者。
二、从未供于饮食且未经证明为无害人体健康者。
第 6 条 本标准除第4条、第5条自
本标准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地区拟修订酒类卫生标准
台湾地区“酒类卫生标准”自
第 5 条 酒类或用于酒类中添加物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异物者。
二、从未供于饮食且未经证明为无害人体健康者。
第 6 条 本标准除第4条、第5条自
本标准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