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改进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
2004-04-28
海关总署改进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
3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正式实施;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制定的相关监管办法终于完成史命。新办法将规范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并体现出了国际性和科学性。
新办法重申并进一步做出了如下规定,承载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运输工具在进出境时,承运人、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载货清单(舱单)。载货清单(舱单)上应当列明运输工具名称、航(班)次号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牌号、国籍、卸货港口,集装箱箱号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号、尺寸、总重、自重,以及箱(厢)体内装载货物的商品名称、件数、重量,经营人、收发货入、提(运)单或者装货单号等有关内容。
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传输相关载货清单(舱单)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应当规范、准确,并与所交验的纸质载货清单(舱单)的有关内容一致。所传输的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均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