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2004-04-28
外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4月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对外贸易法》,这是对我国1994年生效的外贸法的全面修订。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指出,外贸法修订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修改外贸法是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需要;第二,修订外贸法是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第三,修订外贸法是适应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第四,修改外贸
法是适应我国法制化建设的需要。
修改后的外贸法为11章70条,比现行外贸法增加了3章26条。具体修改的主要条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增加了“扩大对外开放”,“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的内容。
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做了重新规定,取消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条件,规定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自然人可以从事外贸经营活动,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增加了1条“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增加了1条“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酬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的规定。
合并和增加了“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的条款,增加了“对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可以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内容。
增加了“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的规定。
增加了“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国家实行统一的商品合格评定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认证、检验、检疫”;“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原
产地管理”的条款。
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增加了“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服务贸易的内容,以及“制定、调整并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的条款。
增加“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条款。
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新增加的,共3条,对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对外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我国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出了规定。
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增加了“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
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
增加把“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走私”“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作为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的行为,“对
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此外,增加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是新增加的,共3条,规定有7种事项可以进行调查,并规定了调查的程序和方法及要求。
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是从现行外贸法第五章中的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3个条款单列出来,并增加内容建立的,共1l条。主要是增加了“第三国”的因素对我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增加了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的内容,以及建立磋商机制的规定。
增加了“建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预警应急机制,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条款。
第九章“对外贸易促进”:主要增加了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以及“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的条款。
第十章“法律责任”:主要增加了“违反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规定处罚措施;量化补充了各种处罚的标准,更具有操作性。
增加了“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当事人对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条款。
第十一章“附则”:增加了“与军品、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对外贸易管理以及文化产品的进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条款。
正如于广洲副部长归纳的外贸法修改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是根据对外贸易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变化,对现行外贸法进行修订。如:建立对外贸易预警应急机制,以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建立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满足社会对诚信政府和服务性政府的需要;增加了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等。
二是对与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如: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将从事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等。
三是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作出新的规定。如: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合理保护国家和国内产业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新增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调查和对外贸易救济等三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