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
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2] 4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 ( 委、局 ) 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
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2] 4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 ( 委、局 ) 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