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2-04-16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

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2] 4  2012117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1120151231,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 ( 站、台 ) 和气象台 ( )、地震台 ( )、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 ( 委、局 ) 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