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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福费廷
2012-03-09

今日福费廷

    福费廷自从诞生的那天起,就在国际金融舞台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商业银行开始以福费廷为赌注新型贸易融资方式。本文由福费廷专家郭立新对我国幅费廷业务开展的现状进行了丰富翔实的介绍,希望对读者有所助益。

    “福费廷”是英文单词“Forfaiting”的音译,也有人将其译为“包买票据”。该词源自法语“aforfait,即放弃某种权利。根据权威的《牛津财经词典》,福费廷的意思是“为出口商提供一种贴现融资,在这种融资方式下,包买商以无追索权方式贴现出口商从进口商那里收到的本票、汇票、信用证等。融资期限一般为13年,出口商支付贴现成本后,可以无风险地立即收到货款”。这种解释很好的概括了福费廷的基本特点。

    根据目前国内金融界的操作实务,福费廷是商业银行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买入信用证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对开证行的远期付款请求权,或买断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或保付的出口商出具的汇票或进口商出具的本票,从而为出口商提供融资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因而可以看出,目前中资银行主要办理的是承担机构风险的福费廷业务。

我国常见的福费廷模式

出口跟单信用证福费廷

    据了解,出口跟单信用证项下福费廷是目前在中国运用最广泛的一种福费廷模式。在远期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发运货物以及向开证行提交单据,在收到开证行的承兑汇票或到期付款确认后,银行可以从受益人处无追索权地买入经开证行承兑或承

付的未到期债权。经过办理福费廷,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变为当期现金流入,有利于出口商改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避免资金占用。同时将开证行的信用风险转嫁给融资的银行,出口商不必对开证行的偿债与否负责。

出口跟单信用证福费廷案例

●业务背景

    我国某制造企业A公司拟向巴基斯坦的B公司出口机械设备。该种设备的供货商较多,市场竞争激烈,A公司面临以下情况:

    1.进口商B公司资金紧张,但在其本国内融资成本很高,希望A公司给予远期付款便利,期限1年。A公司正处于业务快速发展,资金需求较大,在各银行的授信额度已基本用满。

    2.进口商B公司同意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但A公司对巴基斯坦开证银行C了解甚少,担心开证银行的信用风险。

3.人民币对美元的升值预期比较强烈,A公司如等1年后再收回货款可能面临较大汇率风险。

●解决方案

 为解决出口商A公司面临的困难,支持公司的出口,银行向A公司建议采用福费廷的融资方式。业务过程如下:

1C银行开出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360天远期承兑信用证。

2A公司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备货发运,编制单据提交给国内银行。

3. 国内银行寄送单据至C银行。

4. C银行发来承兑电,确认到期付款的金额和日期。

5.银行为A公司办理福费廷,将美元结汇后入A公司银行账户。

●业务效果

 通过福费廷业务,A公司不但用远期付款的条件赢得了客户和订单,而且获得无追索权融资,解决了资金紧张的难题,有效规避了买方信用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等各项远期收汇项下风险,成功将应收账款转化为现金流,优化了公司财务报表。

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福费廷

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福费廷是在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担保的汇款结算方式下,国内银行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

国内银行之所以能够在汇款结算方式下办理福费廷,主要是因为进口商的银行为应收账款的支付做出了担保,在进口商违约不付款的情况下,国内的银行可以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向担保人索赔。这样,由于有了银行的信用作担保,而不仅仅依赖进口商的付款能力,国内银行为出口商叙做福费廷业务的意愿就大大增强了。

DA银行保付项下福费廷

DA是跟单托收业务中的承兑交单方式的英文缩写。DA银行保付项下福费廷是在承兑交单 (DA) 结算方式下,银行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买入经进口商银行保付的已承兑商业汇票。保付是一种特有的担保形式,即担保银行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或本票上加注“Per

Aval”或类似字样,同时签注担保银行的名称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署,从而构成担保银行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国外的银行经常采用这种方式对本票或DA项下商业承兑汇票加具担保。

DA银行保付项下福费廷属于票据项下福费廷的一种。票据因具有如下特性,因而在办理福费廷时具有些优势:

票据易于流通。通过在票据上背书然后将其转交后,可以实现票据权利即债权的转让。

票据项下债务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有关的贸易合同而存在,因而票据的持票人无需担忧有关的贸易合同所要求的付款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其权利受到票据法的保护。

DA银行保付项下福费廷案例:

国内出口商与土耳其某进口商约定结算方式为DA 90 DAYS AFTER SHIPMENT。出口商希望国内的银行为其办理福费廷业务。中资银行设计了由进口商当地C银行保付后为出口商办理福费廷的方案。具体如下:

国内中资银行将出口商提交的DA项下单据寄送C银行,并告知C银行托收方式为“DOCUMENTS  AGAINST  ACCEFTANCE AND AVALIZED BY  BANK C”,并注明:

THIS DOCUMENTARY COLLECTION IS ONPERAVAL  BASISI.EYOUR BANKS GUARANTEE OF PAYMENT AT MARURITY  IS  ALSO  REQUIRED  BEFORE  RELEASING THE  DOCUMENTS.”另外,考虑到叙做福费廷业务后可能转卖给其它银行的需要,中资银行希望对方能够保持将保付后的汇票寄回,因此进一步注明:“FOR  FINANCIAL  PURPOSE PLS  RETURN  THE  AVALIZED  DRAFTS  TO  US.”

  寄单之后不久,中资银行受到代收行C银行的加押电文,证实了汇票已经该行保付:“DRAFTS  ACCEPTED  AND  AVALIZED  BY  US  AS  FOLLOWSAMOUNTS USDXX  AND MATURITY

AT  XXXWE HEREBY  CONFIRM  THAT  OUR  AVAL OF THE  DRAFT  CONSTITUTES  THE  LEGALVAVL AND BINDING OBLIGATION OF OUR BANK TO  PAY AT MATURITY

WE SHALL PAY THE  NET PROCEEDS OF USDXX AT MATURITY.”

中资银行随后收到付款人承兑和C银行保付的汇票正本。

 中资银行凭已保付的汇票为出口商办理福费廷业务。

该汇票到期日,C银行即向中资银行付款,并声明其保付责任自动解除。

国际组织担保项下福费廷

国际组织担保项下福费廷的原理与信用证和汇票/本票项下福费廷没有本质和区别。它是由国际组织出具国内银行为受益人的担保或备用信用证,国内银行凭借国际组织的信用为出口商办理福费廷。但是,在办理此类福费廷业务前,国内的银行必须事先与相应的国际组织签署双边协议。目前,中资银行能够开展合作的国际组织包括世界银行集团下的国际金融公司(IFC)、泛美开发银行 (IADB)、亚洲发展银行 (ADB) 以及欧洲复兴开发银行 (EBRD)

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重创了新兴市场国家的对外贸易。为了恢复国际金融市场对发展中国家的信心,促进全球贸易发展,特别是东欧地区国家的对外贸易,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率先推出“贸易促进计划”,旨在通过它对东欧地区银行的信用证、汇票、本票等金融工作

提供担保,吸引并带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贸易融资,从而实现贸易的增长。此后,亚洲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纷纷效仿,推出各自的贸易促进计划,而今基本形成了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全球新兴市场风险覆盖网络。亚洲开发银行主要担保中亚、南亚地

区风险;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主要担保东欧等独联体国家风险;IFC范围较广,对亚、非、拉等多数新兴市场国家都可担保。在国际组织担保的福费廷业务下,国际组织承担开证行的国家风险和银行风险。当开证行不付款时,国内银行可凭国际组织的线索即付担保向其提出索赔,从而规避开证行的风险,防止资金损失。

银保福费廷

 银保福费廷是近两年国内银行推出的新业务。它是国内银行作为被保险人在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保”)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基础上,无追索权地从出口商处买入远期信用证项下己承兑/承付的远期汇票或远期付款责任项下的债权。随着我国出口企业不断开拓新的海外市场,国内银行和中信保发挥各自优势合作办理福费廷的模式,既符合我国支持企业出口的经贸政策、又丰富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服务内容,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从此国内银行信用证作为一种新型的结算工具出现在国内金融市场。国内信用证是指中国境内的一家银行 (开证行) 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向中国境内的另一家银行开立的,以人民币为付款币别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目前,国内信用证已成为国内贸易中一种非常重要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的申请人为贸易项下的买方,受益人为卖方,买卖双方通过国内证方式引入开证行的信用作为信用中介。国内证项下福费廷则是在延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受益人的银行在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后,从受益人处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最近两年,由于企业融资难,加之人民币的融资成本不断上升,很多企业开始选择使用国内信用证办理结算。同时,国内证项下福费廷具有调节银行资产结构的功能,中资银行也越来越多地办理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

福费廷最大的特点——无追索权

刚刚我们介绍了几种福费廷的模式。可能有人会问:贸易融资有很多种,为什么要选择福费廷呢?我认为,大概是福费廷具有“无追索权”的特性。正是由于“无追索权”满足了出口商的某些特殊要求,出口商才会选择福费廷,而不是出口押汇或其它出口贸易融资方式。

 在福费廷业务中,作为债权人的出口商将应收账款的收款权卖断给银行,并为此支付了利息成本,同时银行因向出口商支付对价而获得债权,并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因此,“无追索权”的条件是出口商与银行进行福费廷交易的前提和基础。

在一般情况下,无追索权的涵盖范围主要是两种情况:(1)信用风险。由于经营不善、财务状况恶化或破产,国外的债务人没有能力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造成债务人违约。这种由于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导致的违约,办理福费廷的银行不能对出口商行使追索权。(2)国家风险。由于不可抗力或政治因素等,如外汇管制、政府的政策或法律法规变化、战争、战乱、暴动等,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付款责任。这种由于国家风险导致的违约,办理福费廷的银行也不能对出口商行使追索权。

 但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已办理福费廷的银行对出口商都没有追索权呢?不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合作的规定,银行对出口商将保留追素权:

  因法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银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

 出口商欺诈,出售给银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

 出口商违约,为履行与银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因而,拟办理福费廷的出口商除了应加强自身的信用管理和履行能力外,还需要慎重选择进口交易对手,以免由于上述“无追索权”的例外而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