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修订节能《实施办法》
2011-10-20

我省新修订节能《实施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已于2011525经省人大通过,将于201191起施行。

    新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明确规定:

实行高耗能行业限制制度

    “十二五”时期我省节能降耗任务艰巨,为控制高耗能行业产能增长,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保证完成节能目标,《实施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实行落后用能行业限制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者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地区,实行新增能耗的高耗能行业项目限批。同时,实行主要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度,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

 

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实施办法》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为增强该制度的可操作性,明确了节能审查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依法需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节能审查意见。并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分类管理、分级审查、审查标准和程序、节能验收等内容。对节能评估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管

《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还规定:“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社区的市、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实施重点管理”扩大了对用能单位的监管范围。

 

推进公共建筑节能

《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此外,《实施办法》还规定,对政府机关等公共机构实行能源耗定额管理制度,并要求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等现代化手段,提高效率,减少交通出行。

 

合同能源管理有激励措施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实施办法》规定了相应激励措施,支持、鼓励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扶持和补助、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