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关税[2011]45号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三代核电机组、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成套棉纺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对《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附件2中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免税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
自
二、自
三、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有关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有关规定执行。从事三代核电机组的制造企业或承担核电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财关税[2009]55号规定审查企业的申请文件,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证明文件。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关税[2009]55号规定对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资格进行认定,在
五、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根据财关税[2009]55号文有关规定,在免税额度内办理有关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免税手续。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每年3月1日至
六、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本通知附件2对财关税[2010]17附件2中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免税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进行了调整。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在
附件:1.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略)
2.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 (略)
3.进口不予免税的部分重大技术装备设备目录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