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刊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11-07-21

财政部刊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关於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规定,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內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办法》规定,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国內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換算吨)4(人民币,下同);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換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換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国內出口集装箱和內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20英尺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