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议院批准降低水管产品中铅含量的联邦法律
新法规修改了《生活饮用水安全法》第1417条,以降低供水装置中最大容许铅含量。HR 5320还规定了铅的限量(焊料:0.2%;触水管件:0.25%)、计算方法和豁免材料清单(用于非饮用水系统中的管件和用于卫生设施、直径大于
在加州,水管产品中的铅含量目前由众所周知的《加州无铅法案》AB1953规定。《加州无铅法案》(AB 1953)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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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装置中最大容许铅含量,即“无铅”标准的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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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C 116875颁布之前 |
HSC 116875颁布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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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焊料和焊剂:含铅0.2%; • 管道和管件:含铅8.0%; • 水管管件和固定装置:含铅4.0%(按干重计)。 |
• 焊料和焊剂:含铅0.2%; · 管道、管件、水管管件和固定装置的接触水表面:以平均重量计算含铅0.25%。 |
除处理或输送生活用水以外的装置,“无铅”的定义与联邦政府要求相同:
· 焊料和焊剂:含铅0.2%;
· 管道和管件:含铅8.0%;
水管管件和固定装置:含铅4.0%(按干重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