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绿色农产品和基地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4-02-13
关于印发《宁波市绿色农产品和基地奖励办法》的通知 甬农产[2003]1号 2003年4月1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全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党[2003]4号),进一步加快我市绿色农产品的培育和开发,《宁波市绿色农产品和基地奖励办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把该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绿色农产品和基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绿色农产品的培育和开发,引导和支持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提高我市农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绿色农产品为获得国家、省、市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的食用农产品,具体包括按照国家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省、市绿色农产品等标志使用管理和认定办法认证(认定)的国家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浙江绿色农产品和宁波绿色农产品。本办法所指的绿色农产品基地为按照《宁波市绿色农产品基地认定办法》认定的宁波绿色农产品基地。 第三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奖励额度为3万元。对通过认定的宁波绿色农产品基地,基地规模在1万亩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补助,其它规模基地给予10万元的补助,其中60%的经费补助给生产绿色农产品的基地规模经营农户,40%的经费补助给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单位,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地设施的建设、生产技术的改进及产品的检验检测。 第四条 同一产品分别获得不同级别质量认证(认定)的,其奖励经费按最高级别额度发放;同一产品和基地有效期满后继续获得同等级别质量认证(认定)的,不重复奖励和补助。 第五条 奖励和补助申请程序 (一)绿色农产品生产者和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奖励或补助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材料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分别报市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然后报宁波市农产品安全工作协凋小组办公室。 (三)由宁波市农产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参加,对申请奖励的农产品和申请补助的基地进行评审,评定结果报宁波市农产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给予奖励和补助。 第六条 对受奖的绿色农产品和基地,由所在地县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跟踪管理,建立生产档案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和年审制度。 第七条 鼓励各地采取多种措施加快绿色农产品的培育和开发,加大绿色农产品基地的建设力度,对业绩突出的业务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由宁波市农产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农产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