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中国入世承诺的主要内容
2004-02-10
2004年中国入世承诺的主要内容 2004年,我国继续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关税将进一步降低,非关税措施 进一步削减,市场准入进一步增加,服务贸易开放领域进一步扩大。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二年,我国全面履行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并在某些领 域提前兑现了承诺, 在加人世贸组织的第三年,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我国 除了要继续履行前两年的承诺外,2004年中国履行的主要承诺有: 一、货物贸易方面的承诺 (一)外贸经营权 1. 全资中资企业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100万元人民币。(中国已 于2003年8月1日提前兑现承诺,并对西部地区给予优惠到50万元人民币。) 2.外资占多数股份的合资企业获得完全的对外贸易经营权。 (二)国营贸易 在实行国营贸易的商品中,原油、成品油由非国营贸易公司经营的进口比例在2003年 的基础上增加15%。 (三)进口关税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有关农产品和工业品关税减让表规定,关税总水平由 2003年的11.5%降低到2004年的约10.6%。其中工业品由10。6%降至约9。8%,农产品由17。4%降至约15。8%。将有3000多种进口商品根据承诺不同程度 地降低关税,信息技术产品等部分进口商品:阵降至零关税。 (四)配额、许可证管理 1. 取消部分商品的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和进口招标。 (1)我国将取消对石油产品、橡胶产品、汽车和起重车及其零部件、摩托车及其零部件等四大类39个税则号产品的进口配额与进口许可证管理。 ①石油产品 取消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石脑油、其他汽油馏分产品、航空煤油、灯用煤油、轻柴油、5--7号燃料油、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7个税则号石油产品的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 ②橡胶产品 取消天然胶乳、天然橡胶烟胶片、技术分类天然橡胶、其他初级形状的天然橡胶、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客或货运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6个税则号橡胶产品的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 ③汽车和起重车及其零部件 取消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税号87.09的牵引车除外)、10座及以上(包括驾驶座)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机坪客车、其他未列名的30座及以上(包括驾驶座)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客车、其他未列名的30座及以上(包括驾驶座)的客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货车(公路自卸车除外)、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但不超过14吨的货车(公路自卸车除外)、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14吨但不超过20吨的的货车(公路自卸车除外)、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20吨的货车(公路自卸车除外)、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货车(公路自卸车除外)、取消汽车起重机的装有发动机的底盘、税号87.03所列车辆用车身(含驾驶室)等11个税则号汽车的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 取消最大起重重量不超过50吨的全路面起重车、最大起重重量超过50吨但不超过100吨的全路面起重车、最大起重重量超过100吨的全路面起重车、最大起重重量不超过50吨的其他未列名起重车、最大起重重量超过50吨但不超过100吨的其他未列名起重车、最大起重重量超过100吨的其他未列名起重车等6个税则号起重车的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 ④摩托车及其零部件 取消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不超过50毫升的摩托车(包括机器脚踏两用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超过50毫升但不超过250毫升的摩托车(包括机器脚踏两用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超过250毫升但不超过400毫升的摩托车(包括机器脚踏两用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超过400毫升但不超过500毫升的摩托车(包括机器脚踏两用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超过500毫升但不超过800毫升的摩托车(包括机器脚踏两用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超过800毫升的摩托车(包括机器脚踏两用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其他未列名的摩托车(包括机器脚踏两用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及边车、摩托车(包括机器脚踏两用车)用零件、附件(鞍座除外)9个税则号起重车的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 (2)我国取消发电机、推土机、变压器、胶印机、机械设备、电视接收设备、船舶等七大类44个税则号商品的机电产品特定进口招标要求,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自由进口。 ①发电机、推土机、变压器 取消其他末列名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 4 K W但小于132.39KW(180马力)、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235.36KW(马力)的履带式推土机及侧铲推土机、其他未列名机动压路机、额定容量在400兆伏安及以上的液体介质变压器4个税则号产品的机电产品特定进口招标要求。 ②胶印机 取消平张纸进料式胶印机、其他未列名胶印机2个税则号产品的机电产品特定进口招标要求。 ③机械设备 取消数控的用放电处理各种材料的加工机床、处理各种材料的等离子弧切割机、其他未列名用电化学电子束离子束处理材料的加工机床、加工金属的立式加工中心、加工金属的卧式加工中心、加工金属的龙门式加工中心、其他未列名的加工金属的加工中心、切削金属的数控卧式车床(包括车削中心)、系统形式的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设备、混凝土或砂浆混合机器、机械零件平衡试验机11个税则号产品的机电产品特定进口招标要求。 ④电视接收设备 取消电视用卫星地面站设备(不论是否装有声音的录制、重放装置)、彩色卫星电视接收机(不论是否装有无线电收音装置或声音、图象的录制或重放装置)、其他未列名的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税号85.25至85.28所列装置或设备的各种天线或天线反射器及其零件、高频调谐器(高频头)、其他未列名的自动断路器用于电压超过1000伏的线路5个税则号产品的机电产品特定进口招标要求。 ⑤船舶 取消载重量不超过10万吨的成 品油船、载重量超过10万吨但不超过30万吨的成品油船、载重量超过 30万吨的成品油船、载重量不超过15万吨的原油船、载重量超过15万吨但不超过30万吨的原油船、载重量超过30万吨的原油船、容积不超过20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船、容积超过20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船、容积不超过20000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船、容积超过20000立方米的 液化天然气船、其他末列名液货船,可载标准集装箱不超过6000箱 的机动集装箱船、可载标准集装箱超过6000箱的机动集装箱船、载重量不超过2万吨的机动滚装船、载重量超过2万吨的滚装船、载重量不超过15万吨的机动散装船、载重量超 过15万吨但不超过30万吨的机动散 装船、载重量超过30万吨的机动散装船、机动多用途船、其他末列名 机动货运船舶及客货兼运船舶、拖 轮及顶推船、挖泥船22个税则号产 品的机电产品特定进口招标要求。 2、提高商品进口配额增长率 提高小汽车的进口配额15%。 3、调整关税配额商品的关税、配额与非国营贸易比例 (1)降低实行关税配额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豆油、棕榈油、菜籽油等产品的配额外关税的税率。 (2)提高大米的进口关税配额(中短粒大米和长粒大米均由2003年的232.75万吨增加到2004年的266刀吨);提高植物油的进口关税配额(豆油由2003年的281.8万吨增加到2004年的311.8万吨、棕榈油由2003年的260万吨增加到2004年的270万吨、菜籽油由2003年的101.86万吨增加到2004年的1 1 2.66万吨);提高食糖、棉花、羊毛、化肥的进口关税配额(食糖由2003年的185.2万吨增加到2004年的194.5万吨、棉花由2003年的85.625万吨增加到2004年的89.4万吨、羊毛由2003年的27.575万吨增加到2004年的28.7万吨毛条由2003年的7.625万吨增加到2004年的8万吨)。 (3)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豆油、棕榈油、菜籽油、化肥的国营贸易比例降低,非国营贸易比例上升。 二、服务贸易的承诺 (一)通讯服务 国内及国际基础电信业务:允许在广州和北京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没有数量限制,并在上述城市内或城市间提供服务,外资比例不超过25%。 (二)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三)分销服务 1、佣金代理服务、批发服务(烟草和盐除外):允许从事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和农膜的分销服务,但不允许从事化肥、成品油、原油分销。除此之外,取消限制。 2、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允许从事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的零售,但化肥零售除外。超过3 0家分店的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如销售以下产品: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汽车、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不允许外资控股。 3、特许经营:取消限制。 4、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取消限制。 租赁服务: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四)金融服务 l、银行业 人民币业务:除已承诺开放的上海等1 2个城市外,继续开放昆明、北京和厦门,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本币服务。 证券服务:从事国内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中外合资公司中,外资比例可以达到49%,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资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 2、保险业 寿险: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合资寿险公司向外国人和中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 非寿险:取消地域限制。 保险经纪: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51%。 再保险及法定保险:强制分保比例为5%。 (五)旅行社和旅游服务 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我国已提前开放)。 (六)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 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2、公路运输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 3、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仓储服务:取消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 综上所述,2004年,我国继续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关税将进一步降低,非关税措施进一步削减,市场准人进一步增加,服务贸易开放领域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