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2004-01-08
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十六大关于“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商务部工作规则》关于“科学民主决策程序、依法行政’’的要求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透明度”条款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政务公开的内容及范围
商务部制订的各项规章、政策、行政措施和办事程序除国家规定或外事工作需要须保密的事项外,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
(一)商务部部门规章及其征求意见稿;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订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其征求意见稿;
(三)商务部各项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等;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对外颁布的法定事项和行政措施;
(五)商务部各类行政审批、招投标活动的主办部门、办理依据、资格标准、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以及相关办理结果;
(六)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主要统计数据;
(七)商务部代表我曙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签署的多双边经贸协议、协定。
(八)商务部机构设置、组织、职能以及各单位的联系方式。
政务公开途径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以下简称《文告》)、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以下简称政府网站)、国际商报(以下简称商报)为商务部政务公开的指定发布媒介。商务部各类须政务公开的内容均应通过上述媒介对社会公众发布。(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