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双边协议货物贸易问题
在出口双边协议货物的监装过程中,检验检疫局常常会发现问题,如实际货物的规格、数量、批次、标识等与产地局出具的“换证凭单”不符;产品混装,同批货物中包含多种批次、规格货物;部分货物没有唛头或唛头损毁;木质包装无IPPC标识等。
据分析,此种问题的根源在于:一是发货人及生产商未严格按照出口双边协议货物的有关规定要求,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后,私自拆分或重新组装货物,以便于国外收货人直接使用;二是发货人及生产商未严格遵守《出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将同一规格,不同生产日期的货物混装在一起,造成发货的批次与检验时的批次不一致,导致未经检验产品装运出口;三是发货人及生产商存在侥幸心理,在没有告知检验检疫部门的情况下,私自更换货物;四是在产地检验人员发现货物未按要求打印唛头并要求其整改后,生产商未引起足够重视,直接将未加整改的货物装箱发至口岸;五是发货人及生产商不了解检验检疫相关政策,将未经熏蒸处理的木质包装直接使用并装运出口。
因双边协议货物的检验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因此加强对双边协议货物的产地检验、口岸查验工作十分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