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提高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
2010-03-10

财政部、商务部提高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

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强调了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的具体事项。《通知》明确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由30006000元调整到500018000元。《通知》要求,对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各地商务主管、环保、财政部门应按有关程序进行确认,并依据新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对已经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条件,或车主补充相关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条件,也应由上述部门确认后补发补贴资金。《通知》强调,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做到车辆收购价格公开透明,不变相压价。对不履行填报义务或不如实填报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