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浙江省域出口商品直通放行”机制的通知
2010-03-10

关于实施“浙江省域出口商品直通放行”机制的通知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91224

 

为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推动“大通关”建设,简化检验检疫手续和环节,帮扶企业有效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直通放行的有关精神和浙江省“两关两检”达成的一致意见,决定实施“浙江省域出口商品直通放行”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11起,浙江省内生产并报关出口的商品,需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的,报关地海关凭浙江、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并根据通关单联网核查的有关规定,同时校验通关单签发机构发送的通关单电子数据。

    二、依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遵循“风险分析、科学管理”的原则,下列情况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

  ㈠散装商品;

  ㈡出口援外物资;

  ㈢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

  ㈣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㈤国家质检总局明确规定必须在口岸查验或实施检验检疫的;

  ㈥被列入风险预警的企业和商品。

  三、首批出口直通放行商品范围包括: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第01章至24章中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详见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82号公告,http:www.aqsiq.gov.cnzwgk/jiggzjgg2008200807t20080721_82622.htm)内的出口商品;

    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第25章至97章中的出口商品,但烟花爆竹 (HS编码为3604100000) 和申报用途为食品添加剂的化工产品除外;

    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实施出口直通放行企业生产的商品;

    四、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出口商品,企业可自愿选择直通放行方式或原放行方式。

    五、实施出口商品直通放行的商品,报检时应在《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栏内注明“直通放行”字样。

    六、直通放行方式下,《出境货物通关单》更改工作原则上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境货物已运抵口岸,确需在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更改手续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撤回原发通关单电子数据,出具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的联系函(传真件有效),书面委托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凭联系函和通关单正本受理报检,并按出境货物口岸查验相关规定办理放行手续。

    七、需重新报检或实施检验检疫的,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八、若尚有疑问,请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咨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