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进行管理明年实行新办法
2003-12-05
药品进行管理明年实行新办法
从2004年1月1日起,国外生产的药品将只允许由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等18个城市口岸进口,其中,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将只能从北京市、上海市和广州市3个口岸城市进口。
明年1月1日《药品进行管理办法》将开始实施,日前,全国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工作会议在厦门召开,会议对8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进行了布置,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新办法规定,进口单位需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按规定向该批货物到岸地所在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进口备案。从其它口岸进口的,一律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其到岸地只能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3个城市的指定通关口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