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药品核单与检验职能明年分离
2003-12-05
进口药品核单与检验职能明年分离 2004年1月1日起,原先由口岸药品检验所承担的核发进口药品通关单和检验职能将分离。口岸药品监管局负责核发进口药品通关单,口岸药检所承担检验工作。进口药品的到岸地必须为18个城市所辖口岸,从任何其他口岸进口的,不予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从2004年开始,进口的一般药品将由过去的申报、抽样、 检验合格后发放通关单放行改为由口岸药品监管局发放备案通关单,药检所抽样后不必等检验结果便可上市销售,检验将在其销售期间继续进行。另外,对首次在我国上市的品种和国家规定的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液筛查试剂等,按《药品管理法》第41条规定,在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以保证用药安全。上述品种只允许从北京、上海、广州3个口岸进口。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宣布: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 连市、青岛市、西安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厦门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等18个口岸城市经国务院批准允许药品进口,且药品进口管理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