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2009-11-2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98  20091030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公告。

    一、自200911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事宜。

    二、国外供货商应通过我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电子监管系统”(http://scrap.eciq.cn)提交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在网络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应将全套书面注册登记材料寄送国家质检总局。通过网络申请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在提交电子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可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本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115号、2004年第48号、2004年第75号、2004年第99号、2004年第119号、2005年第17号、2005年第103号、2005年第131号、2007年第87号等9个公告同时废止。